第14版:油气·聚焦

中国能源报 2021年11月0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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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LNG价格持续走高、城燃企业经营普遍承压的背景下——

山东放开LNG终端售价前景难判

■本报记者 李玲 《 中国能源报 》( 2021年11月01日   第 14 版)

  山东发文明确放开城镇燃气终端LNG销售价格,对合同外购进的LNG,除补充居民用的,实行“高进高出”,意在缓解城燃企业因购气成本上涨带来的巨大压力,进一步推动气价市场化。但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政策限制条件过多,或因操作难度过大而影响最终效果。

  

  近日,山东省发改委发布《关于放开液化天然气(LNG)销售价格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868号)》(下称《通知》)称,近年来,山东省LNG消费量快速增长,城燃企业LNG销售占比大幅上升,对政府管理的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影响越来越大。为优化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管理,决定放开城镇燃气销售端LNG销售价格。

  今年以来,全球天然气紧缺,价格持续高涨,我国进口LNG到岸价格和LNG工厂出厂价格也持续攀升。在此背景下,城燃企业气源采购成本也相应升高,但由于终端管道天然气价格仍受门站价限制,导致城燃企业压力较大。在业内人士看来,山东省此次出台的政策,或可在一定程度上为城燃企业“解压”。

  合同外LNG“高进高出”

  《通知》指出,城镇燃气企业合同(上下游企业签订的年或季度天然气购销协议)外购进的LNG从综合购进价中剥离,实行“购进价+配气价”销售,高进高出、低进低出,不再计入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综合购进价,实行上下游价格联动。 

  与此同时,《通知》强调,实行“高进高出”政策销售的LNG,仅限于上下游燃气企业年(季)度购销合同外购进的LNG,城燃企业由市场采购的LNG不得随意扩大范围,以防止上下游燃气企业不认真签订和履行合同,任意采购高价气,向用户转嫁市场矛盾的行为。 

  “城镇燃气企业要严格按照LNG购进量组织顺价销售,购销数量必须相符,并每月或每季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校核,凡销售量大于购进量的,所得利益须在当季向相关用户返还,凡当季未返还的,按乱涨价进行查处。”山东省发改委在《通知》中强调。

  另外,实行“高进高出”政策的LNG,应由城镇燃气企业与终端用户签订协议,按协议量组织LNG购销。实行季清月结,原则上不允许跨季销售,因特殊原因当季销售不完需跨季销售的,应按本季市场LNG采购价格进行疏导,严禁以“高进高出”政策为借口强买强卖。  

  不过,针对LNG用于补充居民用气的情况,《通知》也做了特别说明,要求进入天然气销售旺季合同外购进的LNG,用于补足居民用气的,不得实行“高进高出”政策,仍需按政府明确的居民销售价格销售。 

  “各市要加大天然气购销价格监管。在用好合同外LNG价格疏导政策的同时,重点抓好民生用气价格监管,灵活运用价格联动政策,确保采暖季天然气市场销售价格基本平稳。”山东省发改委表示。

  城燃企业购气成本难疏导

  今年以来,国际气价持续走高,天然气价格上涨了5—6倍,我国天然气价格也随之水涨船高。

  据了解,目前欧洲天然气价格折合成油价已达200美元/桶,而同期的原油价格只略高于80美元/桶。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的数据显示,10月24日,中国LNG综合进口到岸价格指数为165.36,较今年4月时最低的78.05,翻了一番;10月27日,中国LNG出厂价格指数为7063元/吨,相较于4月约3300元/吨的价格,上涨了114%。

  在此背景下,城燃企业的购气成本大幅增加,而受限于目前我国天然气价格疏导机制不顺畅等原因,一些地方出现了明显的价格倒挂现象,城燃企业压力较大。

  在近日举办的2021年中国燃气发展论坛上,中国城市燃气协会执行理事长李雅兰表示:“目前国内天然气价格疏导不畅,给企业正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一方面,国际气价暴涨传导至国内,今年上游供气企业给城燃企业的合同内气价涨幅明显高于往年。另一方面,价格倒挂现象严重。很多地区顺价机制不健全,或是虽有机制但落实困难。气价上涨带来的成本负担只能由供气企业自己承担,很多中小企业、甚至是一些大企业都不堪重负,造成一定的经营困难。”

  山东也不例外。卓创资讯分析师陈昭娟指出,近年来,山东省LNG消费量快速增长,占全国LNG消费总量的比例为6%左右,随着省内气化率水平的不断提升,城镇燃气企业LNG销售占比将进一步上升。

  据卓创资讯统计,冬季山东省城燃企业采购LNG资源量平均约占该省LNG总消费量的30%。然而这部分LNG的高昂成本却不能顺导至终端用户,给不少中小型城镇燃气企业冬季保供带来巨大压力。

  政策落实难度较大

  事实上,在“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市场化改革大背景下,我国天然气价格机制已经历了多次改革。

  2013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将此前的由国家分别制定天然气出厂价和管输价格,调整为国家直接指定门站价格,并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由供需双方在规定的最高上限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2015年11月,国家发改委发文规定一年以后将非居民用气价格由最高门站价格改为“基准价+浮动幅度”管理方式,以便提高天然气价格的市场化程度。

  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6月10日起,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价管理,价格水平与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相衔接。 

  截至目前,我国包括国产陆上天然气和2014年底前投产的进口管道,采取基准价的门站管理办法,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也就是说,目前大多数城燃管道气终端销售价格需要受门站价限制。

  “山东省可能是基于城燃企业目前面临的经营压力,出台了这个政策。但是,这个政策的限制规定过多,比如,《通知》要求必须是外购的合同外LNG才允许放开终端销售价格,且需按与终端用户的协议量组织LNG购销。但LNG一旦补充到管道气里,很难区分哪些是LNG补充过来的,哪些是管道气过来的,并且很难细化到区分每个用户。个人认为执行起来难度较大。”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