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版:节能降碳

中国能源报 2021年10月1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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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股份涉嫌非法采矿被追责

本报记者 董梓童 《 中国能源报 》( 2021年10月18日   第 19 版)

  重返A股两月,“锂王”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股份”)因全资子公司青海盐湖能源有限公司(下称“盐湖能源”)涉嫌非法采矿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焦点。

  10月12日,盐湖股份发布公告称,盐湖能源在未取得探矿证、采矿证的情况下对木里矿区实施煤炭资源开采,已构成违法采矿行为。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盐湖股份即将面临的不仅是上缴大额非法所得收入,还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非法所得超3亿元

  公开信息显示,10月11日,盐湖能源收到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对盐湖能源涉嫌非法采矿罪的告知函》(下称《告知函》)。

  《告知函》指出,盐湖能源2013年至2014年间,在未取得相关探矿证、采矿证的情况下,对青海省天峻县木里煤田聚乎更矿区七号井煤炭资源实施开采。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该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为降低公司涉嫌非法采矿产生的社会影响及法律影响,盐湖能源可以及时将非法采矿产生非法所得及收入主动退缴至公安机关。

  盐湖股份称,目前,盐湖能源已退出木里矿区,停止在木里矿区的一切经营、生产、销售行为,无实际生产经营业务。同时,公司已将盐湖能源列入僵尸企业,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计提了相应资产减值准备。另根据初步测算,盐湖能源非法采矿产生的非法所得及收入约为3.57亿元,预计会对公司2021年净利润产生影响。

  曾5次受行政处罚

  据了解,盐湖能源成立于2012年,主要负责盐湖股份原金属镁一体化项目配套工程木里煤田聚乎更矿区七号井煤矿建设、运营,因手握公司重要资产,曾一度是盐湖股份的关键子公司。

  成立后不久,盐湖能源就与青海木里煤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里煤业”)签订了《采矿权合作协议》《统一管理协议书》,约定由木里煤业作为盐湖能源煤炭采矿权的申办主体。但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盐湖能源却先后在木里矿区出现以采代探、无证照(无采矿手续)进行采矿、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露天采剥、未依法取得用地手续非法占用天然牧草地等行为,且因此受到了5项行政处罚,合计罚款金额约181.17万元。

  在2014年10月23日的最后一次处罚中,天峻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责令盐湖能源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020年,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爆出在木里矿区非法采矿。受该事件影响,青海打响生态环境保卫战,依法打击环保等领域犯罪,彻查木里矿区开采企业,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而盐湖股份也将再一次为上述行为付出代价。

  已收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告知函

  盐湖股份表示,海西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向盐湖能源下发《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告知函》,海西州人民政府将依据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专家组出具的木里矿区生态损害评估鉴定结果,与聚乎更矿区3、4、7、8、9号井,江仓矿区1、2、3、4、5号井,哆嗦贡玛矿区等涉及的相关企业开展损害赔偿磋商(诉讼)工作。

  此外,盐湖能源还与海西州天峻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木里矿区企业退出协议书》,前者同意按照青海省政府对木里矿区开采企业的工作要求,退出木里矿区,并自行承担退出木里矿区所产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并依据生态损害赔偿评估结果,承担矿区生态恢复治理费用等。

  “根据《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告知函》及相关法律法规,盐湖能源未来需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费用。目前,盐湖能源正在与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具体赔偿金额以盐湖能源最终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协议为准。如未来实际缴纳的赔偿金超过公司已计提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金额,将可能对公司缴纳当期的业绩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盐湖股份在公告中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