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姚金楠报道: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日前发布《关于全面开展煤矿“电子封条”推广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煤矿“电子封条”推广建设。
《通知》要求,在全国所有在册煤矿建设“电子封条”,通过在煤矿关键地点安装摄像机、图像分析终端等设备,利用智能化视频识别等技术,实时监测分析矿井出入井人员、人数变化及煤矿生产作业状态等情况,及时发现煤矿异常动态,自动生成、推送报警信息,实现全天候远程监测。
针对建设对象及安装位置,《通知》进一步作出了具体规定。煤矿“电子封条”建设对象为全国所有在册煤矿,既包括生产建设煤矿,也包括停产停建、正在实施关闭等各类型的煤矿。“电子封条”矿端安装位置为煤矿主副井口、风井口、车辆出入口和调度室等关键地点。
《通知》指出,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一矿一策”原则,制定各省(区、市)煤矿“电子封条”建设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进度安排,明确每一处煤矿的具体建设内容。并于2021年10月15日前,将相关方案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备案。
为指导煤矿建设工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还专门编制了《煤矿“电子封条”建设技术指导书(试行)》。根据《通知》,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指导书》和本省(区、市)制定的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建设任务,组织指导煤矿开展建设。
《通知》强调,要按照“安装一处、联网一处”的原则,与矿端设备安装同步开展联网工作,按期联网接入全国矿山“电子封条”智能监管平台,并推送相关数据。为确保数据稳定传输、数据共享共用,各省(区、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在省级监管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部署平台省级节点,矿端数据先推送到省级节点,再由省级节点统一推送数据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平台。省级节点部署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配合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不具备省级节点建设的省份,可按接入要求先行通过互联网进行联网并推送数据到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平台。
《通知》明确,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煤矿“电子封条”相关管理制度。同时,在煤矿完成“电子封条”建设,并联网接入全国矿山“电子封条”智能监管平台后,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煤矿“电子封条”建设项目验收工作要求》组织煤矿开展验收工作。
对于工作实施的具体进度安排,《通知》提出,2021年12月15日前,各地区要完成停产整顿、长期关停及其他“不放心”煤矿“电子封条”的建设和联网,并实现在线监管。2022年3月底前,要完成所有在册煤矿“电子封条”的建设和联网,实现在线监管“全覆盖”。
此外,针对煤矿“电子封条”建设的资金保障,《通知》特别强调,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正在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给予财政支持,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不等不靠、积极主动争取地方财政支持,抓紧组织开展建设工作,待中央财政资金确定后,对于通过验收的煤矿,国家将采用“以奖代补”方式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