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版:油气·要闻

中国能源报 2021年09月1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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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的《中国反垄断年度执法报告(2020)》显示:

供气行业垄断案件持续高发

《 中国能源报 》( 2021年09月13日   第 13 版)

  本报讯  记者李玲报道: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发布《中国反垄断年度执法报告(2020)》(下称“报告”)。报告总结了“十三五”以来我国反垄断工作取得的成效,并分别针对互联网行业、公用事业行业、汽车行业、石油化工行业等9大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特点及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总结。具体到公用事业行业,报告指出,公用事业行业多具有自然垄断属性,市场集中度普遍较高,尤其是近年来供气行业垄断案件持续高发,在公共事业行业中占比超50%。

  根据报告,“十三五”时期,将公用事业作为反垄断执法重点领域,依法办结公用事业行业垄断协议案件4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39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8件,涉及供气、通信、供水、供电等行业。

  报告指出,供气行业垄断案件持续高发,与城市管道燃气供应行业普遍采取特许经营模式有关,获得许可的燃气企业容易忽视行业的公益属性,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与城市管道燃气企业存在自身约束不够、竞争机制建设不全、反垄断合规意识不强等问题有关,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的风险较大。

  此外,报告还公布了一批查处的典型案例。比如湖南中民燃气有限公司与怀化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青海省民和川中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等。

  报告指出,市、县(区)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垄断案件相对集中。从经营者角度来看,市、县(区)级行政区域通常只有一家相关行业的公用事业企业,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容易利用其独占地位实施垄断行为,从而获取高额利润。同时,该类企业自主经营和参与市场竞争的意识不强,反垄断合规意识不强,增加了违反反垄断法的风险。从行政机关角度来看,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主体主要为市、县(区)级行政机关,一方面由于部分地区政企不分、经济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仍然存在;另一方面由于部分地方政府仍然存在地方保护的传统思维,没有处理好竞争政策与其他政策的关系,容易以政府“有形之手”不当干预市场“无形之手”,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值得注意的是,报告还专门针对石油天然气行业开展了市场竞争状况评估,指出石油天然气行业存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等行为。尤其是在下游供应环节,地方保护主义明显。

  报告指出,截至目前,在天然气领域被查办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较多。例如,北京市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在开展燃气项目报装审批过程中,以直接委托、指定等形式,要求开发单位签订由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提供的制式合同,限定开发单位选择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下属企业从事施工建设。此外,某些行政保护行为比较隐蔽,但产生的效果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相似。拥有特许经营权的城燃企业为在土地、规划、定价等方面获得更大的话语权,往往通过与当地政府股权合作的方式,实现利益捆绑。而政府为了增加收入,提升对城市燃气的控制权,对燃气企业的规划和监管等存在一定的倾向,实际上形成了对特定企业的行政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