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8月5日,应急管理部发布《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开采井控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2021年9月3日。
《征求意见稿》提出,近年来,石油天然气开采井喷失控和重特大涉险事故时有发生,已成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最大的安全风险。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化解井喷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应急管理部提出,要压实企业总部井控安全管理责任,各油气生产单位总部要将井控安全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将井控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畴。同时,压实油气生产单位井控安全主体责任与外包施工单位井控安全直接责任。
《征求意见稿》明确,各油气生产单位要根据井别井型、周边环境、工艺技术等因素确定每口井的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包括“三高”(高压、高产、高含硫)气井、超深水(海水深超过1500米)油气井、区域第一口探井,二级、三级由油气生产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划分。承担一级风险井钻完井、试油气、井下作业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有6年以上相关资历,相关专业设计人员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和6年以上工作经验。
记者注意到,在规范井控设备检验维修和安全报废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陆上石油开采防喷器检验周期分为3月、1年、3年,海洋石油开采防喷器检验周期分为3月、1年、5年,可根据使用情况提前检验,若因连续作业一井次的使用时间超出检验周期,作业结束后应立即补检。钻井、试油气、井下作业和固井使用的各类高压管汇,每半年检验维修。用于“三高”气井的地面及水上防喷器等井控设备使用不得超过10年。
在统筹建设井控应急力量方面,年产量在300万吨油当量以上的油气生产单位,要配套建立井控应急支持中心,统筹全油区井控应急力量,针对油区地质条件、海洋环境、油气井风险及应急抢险需求,合理配置机构、人员和应急装备;年产量在300万吨油当量以下的油气生产单位要配置专业的应急抢险人员和装备。
(王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