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电力·市场

中国能源报 2021年08月0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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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加码,分时电价信号加速形成

■本报记者 卢彬 《 中国能源报 》( 2021年08月02日   第 12 版)

  7月2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要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

  此前不久,安徽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电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以期运用价格杠杆引导电力用户积极参与电力需求响应,挖掘需求侧负荷调节能力,保障电力供需平衡,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从中央到地方,针对需求侧负荷调节的政策与规则不断升级,“以价格信号引导用户行为”的大方向正逐渐明晰。

  价格信号引导需求侧挖潜

  根据安徽省出台的方案,安徽在冬季和夏季期间,在日最高气温≥36℃或日最低气温≤-5℃时,对全省工商业电力用户试行尖峰电价政策,用电价格在当日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0.072元。

  而在需求响应电价方面,安徽明确在电力供应不足或清洁能源消纳困难的情况下,对自愿参与需求响应、主动减少(增加)用电负荷,从而实现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缓解电力供需矛盾、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的电力用户,按规定执行需求响应电价。

  《意见稿》将需求响应电价具体细分为响应补偿价格和容量补偿价格,并针对不同类别响应形式制定了不同电价标准。

  响应补偿中,约时响应每次8元/千瓦,实时响应每次12元/千瓦,填谷响应每次3元/千瓦;容量补偿则分为分钟级和秒级两类,分钟级容量补偿标准为旺季每月1元/千瓦、淡季每月0.5元/千瓦,秒级容量补偿标准为旺季每月2元/千瓦、淡季每月1元/千瓦。其中,每年1、2、7、8、9、12月为旺季,其他月份为淡季。

  完善电价机制为市场“铺路”

  需求侧响应机制已非新鲜事物。除了安徽之外,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等用电大省近年来均针对本地情况制定了电力需求响应相关的政策与机制方案,以应对快速增长的用电需求、逐渐加大的峰谷差、新能源发电比例提升之间的矛盾。

  然而,从各省实施方案到国家发改委《通知》中提出的各项要求,在具体的电价形成机制上,仍以固定的电价、价差、补贴等为主。立足需求侧的分时电价机制,能否与电力市场化改革有效衔接?

  “《通知》虽然仍是针对目录电价的规制调整,但也着实为市场铺了路。”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冯永晟表示,“《通知》最大价值不在具体条文上,而在于明确指出通过电价手段,系统性地撬动电力用户为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实现双碳目标做出响应。”

  华北电力大学教授袁家海指出,市场化机制的建立,仍然是平衡需求侧负荷峰谷差的重要方式。“有了现货市场,调度或现货运行主体可以直接根据需求发出需求响应邀约,需求侧或通过负荷集成商可以直接在日前报需求响应规模和价格,然后通过市场出清决定价格。”

  “现在各地实施需求侧响应的一大难题在于没有资金来源,所以一般是通过上浮尖峰电价的方式,在用户侧取得资金池,然后再按照事先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支付。”袁家海指出,“需求侧响应需要随着市场机制的完善逐步推进。江苏去年通过虚拟电厂的方式,在建筑空调方面实现了很大的需求响应规模,是一种很好的政策实践。”

  “绿电”相关机制仍待完善

  《通知》发布后,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当前,我国新能源装机规模不断扩大,电力消费结构加快变化,用电负荷呈现冬夏“双高峰”特性,电力生产侧与消费侧双向大幅波动,保障电力安全经济运行面临更大挑战,对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提出了迫切要求。

  有观点认为,由于近年来新能源发电成本下降、发电量占比提升,以及“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等因素,正在倒逼需求侧响应规模扩大。对此,冯永晟指出,需求侧实际上无法直接感知到新能源比例增长带来的影响,所以近年来新能源发电比例快速提升,并非直接带来需求侧响应的大范围推广。

  “即便不考虑新能源快速发展,需求侧响应也是可以发展和推进的。相关政策和规则的重心,应该是将新能源发电给系统的影响,通过某种经济信号系统性地传递给用户,否则没有‘响应’可言。”冯永晟说,“目前的很多‘响应’相对而言仍然较为低效,真实的社会成本比较高,尽快建成电力现货市场机制和面向新能源的绿电交易机制才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