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度我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的补充通知》。根据《补充通知》,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建设用地的明确意见出具部门由市县发改统一调整为市县人民政府。同时,对于备案后未实际开工建设的项目,备案资格由2年缩短为1年,逾期将收回相应的指标规模。
正式《通知》发布不足三个月,为何海南省对于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的申报备案作出如此大的调整?
为何取消市县发改部门审批权限?
《补充通知》指出,在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申报备案的过程中,当地个别市县发改部门存在工作统筹不够、政策把握不准等问题,特别是对项目的建设地点、用地性质、用地规模等问题把关不严,甚至出现“一地多批”的问题。为此,《补充通知》强调,项目所在地政府同意项目在该地块建设的明确意见统一由市县人民政府出具,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意见不再作为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备案的要件。同时,各市县人民政府出具同意项目建设意见时,应明确项目建设地所在的镇、村委会、村民小组,以及用地规模、地理坐标等。
海南省发改委能源处处长王远松表示,经过调整,目前,集中式平价光伏项目的用地问题都是由政府统一牵头。“相关的国土、林业、农业、环保等部门坐在一起开会审批,只要会上定了,就没有问题。对开发企业而言,前期可能时间上会久一点,但避免了后续出现反复,其实整体效率是更高了。企业对于这样的做法也是非常认可的。”
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可再生能源专委会执行秘书长李丹认为:“对于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用地问题,审批权限层层下放有时可能出现更多问题。特别是对于需要大规模土地的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由市县政府统一牵头协调,看似与‘权力下放’的精神不符,但其实可以规避多部门间信息不透明、相互推诿等问题。政府的协调往往更有力度,也更高效。”
为何政府意见优先于并网审批?
《补充通知》强调,市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将作为海南电网公司审核接入电网意见的前置条件。即海南电网公司应在市县人民政府出具意见后,方可出具是否同意接入电网的明确意见。
据记者了解,在全国多地的平价光伏项目申报中,电网公司出具的消纳和接网意见都是项目能否成功备案的关键要素。海南省此番将市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作为海南电网公司审核接入电网意见的前置条件,到底出于何种考虑呢?
“总体而言,海南省的土地资源是非常紧缺的,特别是能够用于集中式光伏电站开发的土地更加有限。所以,海南才会考虑把土地作为第一优先的限制条件。”海南省可再生能源协会秘书长范益民透露,由于土地匮乏,“下一步海南的光伏开发可能还是以分布式为主,相关主管部门也正在制定相应的政策规范。”
李丹认为,无论是并网消纳还是项目用地,都是可再生能源平价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无所谓前置后置。“谁在前谁在后,可能只是开发企业在跑审批流程时候的先后顺序有变,但从本质而言,这两者缺一不可。真正需要杜绝的是将一些不必要审批手续作为前置条件,避免为项目开发的前期工作设置障碍。”
为何备案时效缩短为1年?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补充通知》对项目备案后的有效时限也做出了调整。《补充通知》明确,为有效推动海南省新能源发展,项目取得备案后1年内未实际开工建设的,将取消备案资格,收回相应的指标规模。3个月前“琼发改便函〔2021〕584号”提出的“项目备案后2年内未实际开工建设的,将取消备案资格,收回相应的指标规模”不再执行。
据王远松透露,在《补充通知》发布前,海南省曾对此前备案的集中式光伏项目进行过一轮梳理核查。“有些项目居然在2016年备案,到现在还没有开工建设。本来海南省土地资源就紧缺,对于占着指标却迟迟不开发的项目备案,我们要及时清理。特别是在碳达峰、碳中和的大形势下,对于集中式平价光伏项目,我们更要抓紧新能源建设的步伐。所以才会将取得备案后的开工时间缩短为1年。”
对此,李丹指出,对于备案时效的调整,一定要杜绝“朝令夕改”。“但具体是一年还是两年还是其他时间期限,需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具体考量。企业也会根据自身情况,权衡好投资期。政府部门要做的就是公开透明,一方面给开发企业留足时间空间,另一方面避免长时间‘圈而不建’,造成资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