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4月22日,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明确渔光互补用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利用已确权养殖用海区域,合理规划渔光互补海洋功能区域。
《征求意见稿》提出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及用途管制要求,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海域内建设。沿海各地区要综合考虑本地区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管理需要,按照光伏发电项目相关标准,节约集约利用海域资源,积极稳妥探索渔光互补用海管理,既要避免“一刀切”,更要防止盲目圈占海域。
在协调一致且可以有效避免相互影响的前提下,光伏发电项目用海同围海养殖用海,实施分层设权管理。渔光互补项目申请用海时,需提交利益相关者协调协议。光伏发电项目用海申请人应与养殖用海使用权人充分协商处理好权属关系、使用年限、作业安排及利益补偿等有关事项,并达成一致意见,避免产生权属纠纷。光伏发电项目的水下电缆涉及穿越其他海域开发利用活动的,应与利益相关者协调一致,避免相互影响,并分层设置海域使用权。
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和围海养殖海域使用权除依法申请审批取得外,也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出让方式取得,按照用海审批权限,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具体方案。(吴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