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版:煤炭·市场

中国能源报 2021年03月0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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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能源报 》( 2021年03月01日   第 16 版)

  自然资源部强化矿业

  权人勘查开采信披

  本报讯 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有关工作要求。

  《通知》要求,健全齐抓共管的协同工作机制。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权责一致”“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部门内相关处室(科)单位共同参与的协同监管机制。

  主动做好矿业权人填报公示服务。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矿业权数量,明确公示矿业权底数。2020年7月1日以后新设矿业权和因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最低产能及限产等政策性原因关停的,不纳入本年度应公示矿业权范围,并在信息公示系统对应矿业权中备注说明。本年度矿业权人填报公示截止日期延长至4月30日。

  认真开展异常名录清理与督促整改工作。在确定年度抽查名单前,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对已列入异常名录矿业权现状进行认真梳理核实。各地要加大力度督促已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矿业权人整改,畅通矿业权人移出异常名录申请渠道,矿业权人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的应及时核查,对核实后符合条件的要在规定时限内移出。

  扎实推进年度抽查核查。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专项抽查的要求,确定年度抽查名单并公示,异常名录中的矿业权要实现实地核查全覆盖,严重违法名单中的矿业权通过增加核查次数等方式督促整改。

  统筹做好绿色矿山建设情况检查。在做好信息公示抽查检查工作的同时,安排一定比例的绿色矿山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的,应按照规定提出明确意见,并按程序从绿色矿山名录中移出。

  严格异常名录移入移出程序。核查工作完成后,管理机关应按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查结果处理工作。对于拟将矿业权人列入移出异常名录的,管理机关需说明原因,形成专门文书并在门户网站和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林轩)

  

  内蒙古:草原生态红线

  内严禁新上矿产项目

  本报讯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日前发布《关于矿产资源开发中加强草原生态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草原上新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已建成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及矿山环境治理等作出详细规定,从制度机制上再加码,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领域草原保护管理工作,持续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意见》提出,要严格控制草原上新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在草原生态红线内严禁乱采滥挖、新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其他草原除经依法依规批准的保障国家能源战略安全项目外,不得新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新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在开展前期工作时,应征求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把先预审、再立项、后建设的源头把控原则落到实处。矿产资源在勘查时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批。

  《意见》强调,要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标准,因地制宜开展生态修复,提升废弃矿山、采矿沉陷区和煤田(矸石)火区治理效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督促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切实做好被占用草原的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对无责任主体的矿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履行修复治理主体责任,在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分类、分区、分阶段组织实施。鼓励企业修复无主矿山,并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利用修复后的土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科研单位,制定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健全绿色矿山标准体系,提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水平。

  要按照部门职能职责,进一步做好草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形成监管合力。充分利用“天空看、地面查”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全覆盖式监督检查,实现全方位监测监管,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开发矿产资源。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违法占用草原行为。

  (刘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