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版:煤炭·生产

中国能源报 2021年03月0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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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四个强化 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

■黄玉治 《 中国能源报 》( 2021年03月01日   第 15 版)

  自2020年11月份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以来,各地结合实际制定了实施方案,查处了一批问题隐患,整治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大排查的整体情况不容乐观,一些地区没有真正重视起来,认识上存在较大差距,行动上不够迅速,没有解决根本性、系统性、“老大难”问题,没有按照“两个根本”的要求去专项整治;有的监管监察部门工作一般化,“眉毛胡子一把抓”,没有按灾害、风险和存在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方案和排查计划;有的企业避重就轻,搞选择性排查,查的都是鸡毛蒜皮、容易解决的问题,对深层次、“屡教不改”等问题视而不见,等等。

  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是深化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抓手,是一次全面安全体检和对“两个清单”质量普遍不高的“补课”,各地、各单位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按照煤矿自查自改、企业内部检查、监管排查、监察执法等四个100%的要求,扎实开展大排查。

  要在强化自查自改上下功夫。要对标对表检査,矿长负总责、带头抓,对照大排查通知要求和井工煤矿221项、露天煤矿165项检查内容,组织开展全面自查自改,不能以日常隐患排查或监管监察部门检查代替,并坚持每半年一次,做到不留盲区和死角。要形成高质“两个清单”,不仅要把问题隐患拎出来,还要由表及里,深入分析安全理念、管理、制度、设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逐项制定整改措施,并纳入“两个清单”。强化问题整改落实,“两个清单”和自查自改报告要及时更新,并在井口等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同时报当地监管监察部门和上级公司,接受企业员工和社会监督、举报。

  要在强化企业内部检查上下功夫。煤矿上级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按照“一矿一组”要求派驻工作组蹲点指导,分系统、分专业对煤矿自查自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注重对企业自身问题的排查,重点解决机构设置、岗位责任、人员配备、任务指标、安全投入、灾害治理、设备设施等重大问题。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两个清单”进行签字背书、严格把关,督促问题整改和风险管控,逐步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要在强化监管排查上下功夫。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既是三年行动的牵头部门,也是大排查的牵头部门,要明确每一处煤矿的大排查负责人,分类组织实施,逐矿形成排查报告,每月进行汇总分析,对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区域性问题,要纳入“两个清单”,并推动解决;对生产建设矿井要明确自查自改完成时限,对不认真、走过场的要推倒重来;对停产停工矿井,落实盯守责任,严防擅自生产;对列入淘汰退出计划的矿井,要督促制定安全退出方案并监督落实,严防“最后的疯狂”;对关闭矿井,要严格火工品和电力管控措施,开展定期巡查,彻底堵塞漏洞,严防“死灰复燃”。

  要在强化监察执法上下功夫。各级煤监机构要综合分析研判风险,结合煤矿灾害风险状况、自查自改报告等情况,细化执法检查方案,配齐配强执法人员,监察力量不足的可以向国家局申请调配,对安全不放心、风险大、灾害重的煤矿要优先监察,逐矿形成监察执法报告。要突出执法重点,对正常生产建设煤矿,抓住“采、掘、机、运、通”等主要系统,聚焦瓦斯、冲击地压、水、火等重大灾害治理情况和石门揭煤、井下动火、放炮等关键环节;对关停煤矿,每季度开展不少于一次突击检查或安全巡查。要用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督办指令,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及时向煤矿的上级企业、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整改指令书或督办函,体现国家监察权威。

  (本文根据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党组书记、局长黄玉治日前在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