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版:煤炭·市场

中国能源报 2020年12月2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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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长期合同量已占到全国煤炭市场的70%以上,对保供稳价作用重大。但在整体情况向好的同时,无视合同监管要求、拒不执行甚至随意中止合同等现象长期存在——

煤炭中长期合同执行缘何“打折扣”

■本报记者 朱妍 卢彬 《 中国能源报 》( 2020年12月21日   第 16 版)

  “1-11月,国家能源集团煤炭中长期合同均价为543元/吨,较市场煤低了约20元/吨,对稳价起到积极作用。2021年将按要求尽快签订、签实合同。”

  “国家铁路集团将继续发挥煤炭中长期合同的压舱石作用,进一步加强运输保障,明年合同量要比2020年有所增加。”

  “南方水泥是用煤大户,能够一次签订长达5年的煤炭中长期合同,供应企业品种丰富宜用,我们觉得心里非常踏实。”

  刚刚结束的2021年度全国煤炭交易会上,煤炭中长期合同成为产、运、需三方共商的焦点,3天累计签订合同量13.75亿吨。合同签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的通知》,产运需三方应根据生产计划和铁路运输能力,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将年度中长期合同细化分解到月,月度履约率不低于80%,季度和年度履约率不低于90%。

  记者了解到,目前,合同履约率虽可整体保持在90%以上,但部分企业、部分区域及部分月份执行不力的情况依然存在,合同晚签甚至未签约、企业拒不执行及随意中止等现象屡禁难止,长协的作用也因此大打折扣。

  “无论是煤炭供应还是需求方,都存在随意中止合同的问题”

  自2017年推行以来,中长期合同开创了煤炭产运需有效衔接的新局面,成为煤炭供应的压舱石和稳定器。其覆盖领域由电力扩大到冶金、建材、化工等多个行业,随着规模不断增加,现已占到全国煤炭市场的70%以上。

  契约有了,重在执行。然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稍早前布的《2020年前10个月全国煤炭经济运行情况》提出,“约束力不强”问题依然存在。今年以来,“部分供需企业对煤炭价格分歧较大,合同签订时间较晚甚至未签合同,影响力了煤企正常生产经营。在煤炭价格下行阶段,下游用户执行煤炭中长期合同的积极性、主动性明显下降,部分企业无视合同监管要求,拒不执行中长期合同,使长协合同兑现困难,给煤企生产经营带来较大困扰。由于合同约束力不强,在市场供需失衡期间,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煤炭中长期合同稳定市场的作用失灵”。

  “比如4-5月,长协价与市场价倒挂,月度兑现率连50%都不到,合同执行遇到很大困难。后来连追好几个月,到11月底兑现率能达90%,很不容易。”中煤集团相关负责人称。

  某地方煤企人士也称,往往在电厂上负荷时,煤企供应优势明显。随着当地大批新能源项目落地、百万级电力机组参与深度调峰,优势反倒成了劣势。“直接导致今年3-8月,电煤合同兑现率普遍比较低。”

  另据山东某电厂人士证实,其所在电厂有两家长期合作对象,今年有一家没能顺利签约,一家签了合同、但部分月份中止履约。“锅炉有特定煤种要求,就算长协没签下来,该买还是得买,市场价高也没办法。我们当然更喜欢长协,量和价均有保证,对电厂预算控制、机组稳定运行、缩短检修周期也有好处。”

  上述情况并非个案。记者获悉的一份《宁夏关于全区2020年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情况评估工作的函》(以下简称《评估函》)显示,当地统计上报的12家发电企业中,有7家季度履约率在60%以上,7家半年履约率在70%以上。而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2020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有关工作的通知》,合同季度、全年履约率应不低于80%和90%。

  “合同履约率还不够高。无论是煤炭供应还是需求方,都存在随意中止合同的问题,缺乏制度性约束和硬性考核,合同的刚性约束体现不出来,合同量价随市场波动而调整或中止执行,监督问责机制没有建立起来,政府监管缺乏依据和抓手。”《评估函》显示。

  “在实际执行中,年度长协搭售月度、现货等现象较为普遍”

  中长期合同稳住了煤炭供应的基本盘,作用被广泛认可。这样一项多方受益的好机制,为何屡屡打折扣?记者了解到,除了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内蒙古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等特殊因素,“量”与“价”的博弈也是长期焦点。

  根据《评估函》,由于部分热电企业生产装置为供热机组,耗煤量受季节影响大,4-10月采购量小,非采暖季合同难以履约;供暖期间采购量很大,又超合同量采购,造成全年履约率不均衡。类似原因也发生在四川。川煤集团相关人士称,“四川水电丰富,火电需求呈阶段性紧张或疲软。遇到丰水期,电厂甚至不发电,一度接不了煤,枯水期又需要大量用煤。由此造成煤炭生产无法均衡,企业压力很大,进而影响合同履约。”

  中电联燃料分会副秘书长叶春表示,煤炭中长期合同是保障电煤供应和稳定市场价格的重要“压舱石”,尽管相关部门多次要求规范合同签订行为,明确煤炭中长期合同就是年度长协,反复强调中长期合同不得捆绑销售。但在实际执行中,年度长协搭售月度、现货等现象比较普遍,年度长协与月度长协达到1:1-1:2、甚至更高比例,变相减少价格较为稳定的年度中长期合同量。“近几年,电力企业中长期合同量逐年减少,与电煤需求增长形势不一致。这也是企业加大市场采购的一个重要原因。”

  叶春还称,市场倒挂是又一重要影响因素。“特别是6月以来,煤炭主产地产量减少,进口煤没有相应补充,而水泥、化工等行业用煤需求较好,地销需求旺盛,坑口价格与港口价格倒挂,影响了发运积极性,导致了今年下半年北方港口尤其是秦皇岛港的库存水平长时间处在较低水平。”

  而此背后,现行定价机制仍待完善。叶春举例,《关于印发平抑煤炭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备忘录的通知》明确,2016-2020年,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建立电煤钢煤中长期合同基准价格确定机制。但长期以来,基准价并未根据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市场煤价水平以及和煤电双方实际经营状况进行相应调整。

  “此外,在电煤实际交易中,5000大卡热值电煤交货量占80%左右,5500大卡电煤占比不足15%。按照现行5500大卡作为基准煤种、‘单卡一致’方式计价,电厂收到的实际上是降低热值的煤,这就间接抬高了电煤采购成本,也未能体现‘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叶春称。

  对此,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赞同。“炼焦煤中长期合同执行‘年度定量、季度定价’,但直到目前仍无明确具体的价格机制,只是约定双方按照市场变动充分协商。如果长协价与市场价偏离,加上进口煤价差较大,钢厂出于成本考虑,难免存在一定抵触情绪,导致长协兑现不足。长协执行还需双方共同维护,对机制进行合理优化,避免给一方造成压力。”

  “需要从加强监管、政策支持、市场化引导等方面综合施策”

  进一步提升中长期合同履约率,已成为主管部门、行业机构及产运需等相关方共同的工作重点。

  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局长李云卿强调,将2021年度合同“早签、多签、签实、签长”。签订“量价齐全”的合同,对监管发现的利用虚假合同抢占运力等行为,将通报公示;进一步提高合同签定比例,鼓励签订3年及以上中长期合同,原则上不低于合同总量的30%以上。“为督促各方,明年还要签订诚信履约承诺,接受国家信用管理部门监管,对达不到履约要求的企业进行约谈和公示,合同履约情况和核查评估机制将进一步完善。”

  国家铁路集团货运部主任庄河透露,2021年铁路新增运力将优先向中长期合同倾斜。对于2020年长协兑现率高、淡旺季均衡发力的供需客户,优先配置并增加铁路运量。重点增加跨区直达煤和“点对点”年运量50万吨及以上直达煤的合同运量,浩吉、瓦日等主要运煤通道和到达京津冀、东北等重点区域的中长期合同运量。“企业主观原因,导致2020年中长期合同铁路运量兑现率低于50%,将根据违约程度采取减少明年合同运量。供需双方应根据自身资源量和实际能力,把合同签实签细,将年度运量细化分解到月,尽量组织均衡运输,用好铁路运力。”

  “中长期合同履约效果,直接决定着其作用发挥程度。对此,需要从加强监管、政策支持、市场化引导等方面综合施策。”叶春提出,定期组织开展履约评估检查,并客观真实反映各合同主体履约情况;建立信用管理常态化机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联合相关各方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确保各项奖惩措施落实到位;建立履约评价结果通报反馈机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同时,引入市场化激励机制。建立履约率与资源开发、运力保障、电价奖励等激励措施挂钩的机制,对履约率高的企业给予正向激励,形成奖优惩劣的市场环境。“建议加强中长期合同清单动态管理。结合履约评价结果,及时剔除虚占运力合同、未实际签订经济合同的不完整合同,将运力等转移给履约率高、信誉好的合同主体。”叶春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