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发布
本报讯 记者武晓娟报道:应急管理部日前发布《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标准》规定,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15个方面: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超层越界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此外,《标准》还对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等重大事故隐患作出了详细规定。
贵州加快推进露天
矿山综合整治工作
本报讯 近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函,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对整改进度滞后的矿山,查找原因、研究对策,加快实施进度;对已完成整治的矿山,尽快组织验收,确保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
通知指出,各地政府要再次梳理,分类处置, 规范“一矿一策”台账,全面组织查清本地露天矿山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抑尘设施等情况,逐县(市、区)逐矿山核对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对照台账实施销号管理。
通知明确,各地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加快推进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和矿区复绿工作。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结合中央环保督察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要求,落实地方政府治理主体责任,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统筹用好各类财政资金,积极利用市场化机制,加快实施矿山生态修复。
通知指出,对既不主动退出,又拒不开展整治的露天矿山企业列入矿业权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按照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部、省出台的一系列关于露天矿山的管理政策要求,严格执行环保准入和最低规模准入条件。
(孟海)
山西实行煤矿
安全监察专员制度
本报讯 日前,从山西省应急管理厅了解到,为压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山西创新煤矿安全管理模式,在全省煤矿实行安全监察专员制度,严防事故发生。
据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邓维元介绍,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由具有煤矿主体专业的矿领导、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担任。这项制度最大的特点是,明确煤矿安全监察专员承担下井带班期间煤矿生产安全首要责任,通过责任倒逼,把控煤矿生产作业的关键环节,杜绝违法违规操作。
按照规定,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的职责与煤矿主要负责人、其他业务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互不替代。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对排放瓦斯、巷道贯通、爆破、动火作业、火区封闭和启封、过地质构造、探放水等关键环节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有关科室、区队、班组领导等现场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到岗;监督检查关键环节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落情况;监督检查作业现场的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和作业验收人员签字确认情况等。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不在井下值守带班,或者在排放瓦斯、巷道贯通、爆破、动火作业、火区封闭和启封等关键环节不在现场监督确认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安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