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就储量评审
备案管理征求意见
本报讯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起草了《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范围包括: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凡需要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的企业和单位,应在矿业权有效期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评审备案申报表和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其中,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矿业权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油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
(邵思跃)
山西将按安保程度
对煤矿实行差异化监管
本报讯 日前召开的山西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和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办法。
会议确定,市县政府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开采技术条件、灾害程度、装备工艺、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建设和人员素质等因素,按照安全保障程度将全省煤矿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类,实行差异化监管。
对A类煤矿,加强服务指导,实行停产后优先验收等激励政策;对B类煤矿,严格安全检查执法;对C类煤矿,依法暂停改扩建项目审批、生产能力核增;对D类煤矿,采取停限电、停供火工品等措施,严禁组织生产建设。
会议指出,要把风险管控挺在隐患之前,把隐患治理挺在事故之前,细化煤矿安全隐患等级,严格煤矿安全隐患责任追究,特别重大安全隐患由省政府授权相关部门组织调查,重大安全隐患由设区市政府授权相关部门组织调查,一般安全隐患由煤矿办矿主体组织调查。
(李安)
安徽煤监局五项举措
强化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本报讯 针对当前疫情防控和煤矿复工复产的特殊性,安徽煤监局采取五项措施,扎实做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推进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一是实行分片督查。制定《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煤矿安全督查工作方案》。二是开展远程监察。省局和分局充分利用信息化系统开展远程监察,适时查看辖区煤矿瓦斯、CO等气体变化情况,矿领导下井带班、干部跟班情况等。三是强化重大风险管控。督促指导全省煤矿查找重大风险484项、制定管控措施2328条,汇编《2020年全省煤矿重大风险管控清单》。四是开展联合督查。省局领导带队、会同省能源局,对煤矿企业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安全集中整治工作进行联合督查。五是实行派驻督导员。会同省能源局制定《关于向煤矿企业派驻督导员的通知》,对全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派驻安全督导员。
(刘峰)
焦煤出台生态环境
保护责任追究办法
本报讯 山西焦煤近日出台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办法,以严肃问责倒逼履职尽责。
办法指出,对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未尽责履职,导致产生环境损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办法强调,山西焦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分级管控,党政主要负责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其他有关责任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分管领导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按照职责规定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山西焦煤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实好各责任主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办法分别对各子分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形、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管理部门及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形、矿(厂、公司)及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形进行了明确,对责任追究方式和程序做出了规定。
(乔亚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