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布复工复产
企业环保工作通告
本报讯 为组织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企业做好环保工作,消除环境隐患风险,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巩固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成果,山东省日前就有关事项发布通告,提出具体要求。
首先,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污染防治工作。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各复工复产企业要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认真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将污染防治工作抓牢抓细抓实,严禁不达标排放污染物,杜绝各类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的帮扶力度,保障企业正常生产。
其次,认真开展环境隐患排查。各企业在复工复产前要对各类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修调试,确保设施运行所需的材料和药剂储备充足、能够稳定投入运行、处理能力和效果满足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要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维护检修,确保自动监测数据准确、联网传输正常;对厂区的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废气收集管道进行全方位巡查检查,杜绝管网堵塞破损、阀门松动脱开等情况,确保不留死角、不漏盲区。检修调试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废水、废渣等污染物要妥善处理,严禁以检修清洗为名非法排放污染物。使用或者产生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废物、剧毒物质的企业,要重点排查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是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做好环境安全风险研判。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严禁“带病”生产。
最后,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各企业要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和排污许可证核定标准持证排污、依证排污、达标排污。复产复工后,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时投入运行,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后,要立即停止相应生产和排污行为,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要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消除环境危害。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监管,对偷排偷放、恶意排污、擅自停运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等性质恶劣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鲁文)
河北开辟防疫应急
项目环评“绿色通道”
本报讯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工作,对疫情防控相关应急项目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允许先行开工建设、先投入运行,确保正常生产。
通知指出,在具有规划环评的经济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内建设符合国家要求的应急项目,可先行开工建设,同步办理或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已建成需要投入运行的可先行投入运行,确保正常生产,同步办理或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这些项目包括用于防疫的药品、生物制剂、消毒药水、卫生材料、防护材料、医疗器械等新、改、扩建项目,医院或配套污水处理项目等。
通知要求,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不得以“未批先建”、无证排污等理由对上述建设项目进行处罚,并做好上述项目的日常监管和监测工作,指导帮助其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要求,确保达标排放。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成立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服务专班,主动介入项目服务,主动提供环评和排污许可服务,并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待疫情解除后,对重大民生工程、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实施一对一服务,指导和帮助建设单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或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将疫情对项目落地和建设的影响降到最低。
“特事特办”并不意味着环境监管的缺失。通知明确提出,相关应急项目在开工建设的同时,需向有审批权的部门报告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及污染防治措施,承诺达标排放,在限期内完成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疫情防控期间投入运行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核发工作。
(张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