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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9年07月29日 星期一

首部地方性冲击地压法规出台

■本报记者 武晓娟 《 中国能源报 》( 2019年07月29日   第 16 版)

  近日,山东省政府印发《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全国煤矿首部冲击地压防治的地方法规,《办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要求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的原则,实行源头防范、分级设防、监测预警、智能开采,提升综合防治能力。

  立足本省实际分级设防

  据介绍,目前山东省冲击地压矿井有42处,居全国之首;同时,采深超千米矿井20处;单班下井人数多矿井18处,该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仍有11.8万人。

  为加强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办法》立足山东冲击地压灾害防治实际,对相关工作进行了更细化、严格的规定。

  《办法》明确,开采厚煤层且采深超过800米的矿井,就要按照冲击低压矿井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而具有采深超过800米且发生过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采深超过1000米且煤层具有冲击倾向性的,具有强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具有强冲击地压危险的等情形之一的采区,按照严重冲击地压矿井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同时,《办法》要求冲击地压矿井不得核增生产能力。对于具备冲击地压灾害防治能力,且达到国家规定的治理要求的严重冲击地压矿井和采深超过1000米的矿井,其生产能力应根据冲击地压防治需要予以核减。并要求冲击地压矿井设立独立的冲击地压防治机构,配备专职负责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副总工程师;冲击地压矿井防治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严重冲击地压矿井防治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以及有满足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需要的专职或者专业施工队伍。

  在防冲责任方面,明确煤矿是冲击低压防治工作责任主体的同时,细化了煤矿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生产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责任,并对上级集团公司结合防冲工作的重点和关键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

  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区域作业人员

  为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办法》对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面给出了严格的限员管理办法,并要求实现人员位置精准定位。其中,采煤工作面和顺槽超前300米以内不得超过16人;顺槽长度不足300米的,在顺槽与采区巷道交叉口以内不得超过16人。掘进工作面200米范围内不得超过9人;掘进巷道不足200米的,在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以内不得超过9人。

  山东省将加强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教育,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全员培训。根据《办法》,冲击地压专职值班人员、监测检测人员、解危措施施工专职或者专业人员,将按照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其冲击地压防治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4学时,其他作业人员每年不少于12学时。

  为使相关干工作更有针对性,《办法》要求煤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有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煤(岩)层冲击倾向性指数测定的能力等条件的鉴定单位进行煤(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冲击地压煤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冲击地压研究基础与评价能力、有固定的冲击地压防治专业研究队伍等条件的评价单位,对矿井、水平、煤层、采区、采掘工作面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

  同时,要求煤矿组织专家对评价单位出具的冲击危险性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且不得少于5人,其中有现场实践经验的不得少于2人。

  吨煤增加15元安全提取费用

  为满足防治工作需要,保证矿井冲击地压防治资金投入,《办法》要求冲击地压煤矿在国家规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吨煤不少于15元加提安全费用。

  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安全费用将重点用于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装备及其检测、检验和维护;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相关的鉴定、评价、设计、论证和监测;冲击地压重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冲击地压应急救援和应急演练;冲击地压防护用品的配备和更新;?冲击地压防治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与推广应用;冲击地压防治的宣传、培训、教育;以及与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关的其他项目支出。

  在安全技术保障方面,《办法》要求矿井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冲击地压灾害因素,合理确定矿井开拓布局、开采顺序、生产工艺、技术装备等;冲击地压煤层应当严格按照顺序开采,不得留孤岛煤柱,其中,严重冲击地压矿井和按照严重冲击地压矿井要求管理的采区,不得开采孤岛煤柱;冲击地压矿井应当开展地应力测定,根据地应力分布等因素合理确定巷道布置、支护设计等;冲击地压矿井应当建立冲击地压危险性监测体系,采用区域与局部相结合的监测方法进行日常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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