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国石油消费总量约6亿吨,进口量约4亿吨,对外依存度69%左右。但是,如果将中国企业在海外拥有的权益产量计入,则中国当年的“纯进口量”将降至2亿吨,而与此对应的对外依存度则降至33%左右
今年以来,随着国际关系格局的重大变化和中美关系这一“世界上最重要的双边关系”发生实质性的变化,“能源安全”成为“热议”话题。
上世纪90年代和本世纪初,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带动了石油消费量的大幅上涨和石油对外依存度的急剧攀升,“石油安全”一度引起各界关注。但随着“石油峰值论”的破灭、北美“页岩革命”的成功和沙特、俄罗斯等石油生产大国的生产能力依然强劲,出现了“世界有油卖、中国有钱买”的“和谐”景象,能源安全话题一度消失。
今年笔者多次参加有关石油供应与能源安全的研讨会,常常被问起“中国石油企业(以石油央企“三桶油”为主)在海外投资,到底能不能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问题。这一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心中的疑问。换言之,在很多人眼里,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是石油央企“走出去”的职责所在,是神圣使命,如果不能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石油央企海外投资的意义就要大打折扣了。对此,笔者有如下看法:
第一,中国石油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的根本目标是获取正当的投资回报。企业的第一要务是实现盈利,为股东和出资人带来价值。石油央企本质上也是企业。既然是企业,无论是国内投资,还是海外投资,谋求合理的投资回报是第一位的,是根本目标。所以“石油央企在海外投资,到底能不能保障国家能源安全”这种问法本身就是“伪命题”。
“三桶油”也好,民营石油企业也罢,在海外投资首先想的是,如何把投资顺利收回来。如果在顺利回收投资的同时,再把企业在海外获得的份额油(系所投资海外油气田的作业产量与中资企业的参股比例的乘积,比如,某海外油田的年产量是1000万吨且中方参股比例为40%,则中方企业的份额油为400万吨)拿回来,则皆大欢喜。但是,这要确保“低成本”地运回国内。如果中国企业在海外的份额油能够以较高的价格在当地销售或者销往世界其他地区,为什么非要运回国内呢?在平常情况下,“全球生产、全球销售”应该是中国石油企业海外投资坚持的原则和策略。这也是国际惯例。“在海外投资就要把份额油运回来”的思路本身就是错误的,具有误导性。
第二,石油央企作为国家石油公司,为国家分担“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责任,是天然的使命。石油央企出资人是国资委,背后是广大人民群众,央企的性质决定了企业的经营行为必须兼顾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因此,石油央企理应将“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作为自己的使命之一。
事实上,自1993年我国成为石油净进口国以来,石油央企一直承担着我国进口石油的主要任务,能够运回国内的海外份额油也基本上来自石油央企海外油气田项目。更为重要的是,在保障国家石油天然气供应的关键时刻,央企承担的能源安全职责往往要高于其经济效益职责。例如,石油央企在过去十年,一直承担着进口气价格倒挂导致千亿元级亏损的巨大压力,向国内市场供应天然气。
需要澄清的是,并不是只有国家石油公司才会保障国家能源安全。西方的超级石油巨头在历史上屡次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作出过巨大贡献。例如,“二战”期间,BP通过在伊朗的石油投资和经营,相当程度上保障了英国和盟军的石油供应,伊朗也由此成为“二战”期间仅次于苏联巴库油区的能源资源供应地。在紧急关头,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不分私有企业和国有企业。
第三,中国石油企业目前在海外的油气作业总产量当量4亿吨左右,权益产量(即份额油产量)2亿吨左右,净产量(能带来实际营业收入的产量)1亿吨左右,相当程度上保障了国家能源安全。经过25年的海外运营,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石油企业在海外50多个国家参与投资运营着200个左右的石油天然气项目。
一般而言,中方企业有着“相对话语权”的产量是权益产量,有着“绝对话语权”的产量是净产量。2017年,中国石油消费总量约6亿吨,进口量约4亿吨,对外依存度69%左右。但是,如果将中国企业在海外拥有的权益产量计入,则中国当年的“纯进口量”将降至2亿吨,而与此对应的对外依存度则降至33%左右;即便仅将中国企业在海外的“净产量”计算在内,中国当年的“纯进口量”也能降低1亿吨,而与此对应的对外依存度则降至50%。可见,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与经营对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意义重大。
当然,实际的情况可能不是如此简单。中方企业是否对“份额油”和“净产量”的流向有话语权,还要取决于石油合同模式。如果是产品分成合同(PSA),则外国投资者(作业者或合作伙伴)对其拥有的“成本油”(cost oil)和利润油(profit oil)有着自行销售、自行决定流向的权利;如果是中东地区目前常用的服务合同模式(service contract),则外国投资者对其所获报酬费对应的份额油有着自主销售的权利,当然,如果资源国是OPEC(欧佩克)成员国,还得遵从OPEC的产量配额;如果是中亚地区常用的矿费许可证制(licensing)合同模式,外国投资者也必须获得资源国批准的销售配额(quota)后,才可自行销售。
第四,投资、贸易与运输通道是“相辅相成”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手段,缺少投资的贸易、缺少贸易的投资、缺少运输通道的投资与贸易,均难以保障能源安全。例如,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当美国的企业纷纷“走出去”进行投资和贸易时,美国国内出现了“投资好还是贸易好”的争论。专家们的研究结论是,投资和贸易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因为,单纯的贸易无法获得上游资源的话语权,单纯的投资无法将资源顺利运回国。因此,缺少投资的贸易、缺少贸易的投资均不可行。
而且,国际石油贸易是通过海上运输和管道运输两种形式进行的,没有安全的海上通道和可靠的跨国管道运输系统,即便拥有上游资源和贸易资金,也难以实现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重任。这也是为什么近十年来,我国加强在一些全球公海海域海上巡逻力量投入、加大跨境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运营力度的重要原因。
总之,在全球政治经济格局和能源地缘政治态势大变动的背景下,尽管外部风险和不确定性增加,尽管有“回归国内、加大国内勘探开发”的趋势,但石油央企的海外投资与经营还得一如既往地走下去。中国需要成长出一批世界级的石油企业,更好发挥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作用。
(作者供职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国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