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工信部公布了《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管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于能源制造项目,《细则》适用于中央财政经费支持的能源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等项目,可促进能源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培育推广智能制造新模式,加快能源智能制造关键技术装备集成应用,能源装备智能制造项目的管理规范程度不断提高。
根据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重点项目征集要求,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重点项目库包括两类项目:一是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试验验证类项目;二是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类项目,包括征集离散型智能制造、流程型智能制造、网络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远程运维服务等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类项目。
据统计,在已经公布的两批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中,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试验验证类项目共81项,其中,能源类有19项,占比23%;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类共271项,其中,能源类有43项,占比15%。
《细则》明确了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的组织管理与职责、立项程序、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验收与绩效评价等环节的具体管理细则。
在能源制造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方面,《细则》要求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检查、督促项目相关配套条件的落实,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并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工信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除出现以下需要调整的情况外,其他情况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总投资调整幅度不超过10%,项目因兼并重组等原因造成实施主体发生变更,标准团队和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有个别调整,项目完成时间比实施方案或任务书批复时间延期十二个月以内。
在能源制造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方面,《细则》规定项目验收以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或任务书为依据,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智能化水平及对自主可控核心智能制造装备的带动、项目成果在产业的推广应用、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等层面进行考核与评价;制造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申请验收:全面完成批复的实施方案或任务书的各项内容,达到批复的实施方案或任务书的技术指标和预期目标,完成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有重大调整的项目须出具调整批复意见。
《细则》明确,能源制造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项目目标任务未完成实施方案或任务书预期目标;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等发生变更;超过实施方案规定的完成时间十二个月内未完成,并且事先未提出申请和说明;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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