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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8年04月02日 星期一

去产能煤矿资产与债务处置五题待解

李杨 《 中国能源报 》( 2018年04月02日   第 16 版)

  近年来,煤炭企业响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号召,积极推进去产能工作,目前已取得阶段性进展和实质性成效。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继续推进煤炭行业去产能,尤其是在关闭煤矿的资产与债务处置方面仍面临诸多难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存续的主体企业债务负担过重。从实际情况来看,绝大部分被关闭矿井是非独立法人单位,关闭退出后所有债务均由存续的主体企业统贷统还,即使小部分被关闭煤矿为独立法人单位,但其贷款大多由上级集团进行了担保。因此,煤矿关闭退出后的债务基本上由存续的主体企业承担,这将进一步加重企业债务负担,影响企业总体征信,进而阻碍企业健康发展。

  存续的主体企业财务状况恶化。鉴于煤矿生产的特殊性,大部分资产都投入到了井下,且变现能力极差,一旦关闭退出,绝大部分将形成净损失,导致存续企业的不良资产率大幅攀升,直接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融资能力。另外,关闭煤矿所需资金量很大,所涉及煤矿通常无法一力承担,而政府补贴往往杯水车薪,最终只能依靠上级集团填补资金缺口,致使主体企业经营状况更加恶化。

  金融机构参与债务处置不积极。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国家相关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协调,所制定的政策往往不统一甚至互相矛盾,加之政府在金融方面的激励政策还不够完善,使得金融机构参与煤矿去产能工作积极性不高,进而影响到去产能煤炭企业的资产债务重组方案难以落到实处。另外,由于金融机构自身内控不足,导致其难以形成严格的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制,这也进一步影响了煤炭企业的资产债务处置工作。

  煤炭资产债务处置程序不完善。尽管2007年我国已正式实施了《企业破产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面临诸多问题,使得很多“僵尸煤矿”和落后产能都无法有效退出,具体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破产清算进展缓慢,这主要是因为法律程序复杂、审理周期太长以及执行难度较大等原因造成的。二是破产清算政策缺失,尤其是土地、矿权等煤矿资产清算缺少可操作性的政策支持。三是股东利益协调困难,归根到底是因为补偿问题难以达成一致决议,特别是民营股份参股的独立法人煤矿尤为突出。

  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问题突出。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国有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问题,并出台一系列文件,明确要求国有企业移交社会职能。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除学校、公安等移交地方外,包括“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管理)等社会职能仍未完全从煤炭企业中分离。企业办社会已然成为煤炭企业的一个沉重负担,严重制约了企业发展,更不利于被关闭煤矿资产债务处置工作的推进。

  (作者供职于神华科学技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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