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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8年03月12日 星期一

中古可再生能源合作启示

莫君媛 顾成奎 《 中国能源报 》( 2018年03月12日   第 17 版)

  近年来,中国和古巴新能源领域合作不断加强,尤其是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两国工业部门联合编制了包括可再生能源产业在内的7项发展规划。古巴作为新兴市场国家的典型代表,深入研究两国企业合作的问题、进展及对策,对我国可再生能源企业稳步开拓北非、中亚、东欧、南美等新兴市场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中古可再生能源初步合作

  局面形成

  新兴市场国家及发展中国家可再生能源市场崛起,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古巴作为拉美地区新兴市场国家,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改变传统化石能源占比居高不下的现状,提出了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到203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比例要达到24%的目标。

  中古两国高层领导人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合作,2014年习总书记访问古巴期间,两国签订了双边经济中期议程,就促进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合作达成一致,之后两国工业、能源、贸易等相关部门通过高层对话、金融支持、项目援助等方式积极推动该领域的合作。近年来,在双方政府的支持下,两国企业在可再生能源发电、装备制造、贸易及服务等领域的合作初显成效。

  发电领域。以风电为例,通过国家之间的援助项目,2009年,金风科技向古巴提供6台750kW风电机组和技术支持,成为最早进入古巴的中国风电企业,并凭借成功的合作经历,2013年,金风科技再次获得51MW大型风电场规划项目。

  装备制造领域。普天集团已与古巴电子集团签订了50MW光伏组件生产项目,由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优惠贷款,目前进入项目评估阶段。此外,在两国工业部门共同主办的2017年中古可再生能源论坛上,两国企业就小风机、高压生物质锅炉、小水电设备等多个制造项目达成了合作意向。

  贸易及服务领域。两国工业、能源主管部门签署的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包括可再生能源贸易、技术培训等内容。目前,两国企业在光伏组件、太阳能热水器、小风机、生物质锅炉及零部件、小水电设备及零部件等多个行业贸易往来频繁,但尚不涉及投资。

  中古可再生能源企业合作

  存在的问题

  政策体系不完善增加投资风险。从全球发展经验来看,完整且有效的激励政策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2016年初,全球已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的173个国家中,有146个国家出台了支持政策。古巴虽然制定了明确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并开始在能源领域探索实施特许经营,但尚未形成技术、用地、税收等完善的政策支持体系,未形成符合本国实际的可再生能源投资收益模式,这无形中增加了国际资本和技术进入当地市场的风险。

  融资渠道单一影响项目推进。目前,中古合作项目的融资渠道单一,以我国的政策性银行优惠贷款和商业贷款为主,优惠贷款远不能满足合作项目需求。首先,古巴主权信用评级较低、外债规模较大,不能满足商业贷款对金融风险的管控要求。其次,古巴可再生能源发展资金安排不足,尚未建立专用资金池。再次,由于古巴本国市场活跃度较低,缺少能源金融产品发行和购买主体,无法吸引国际金融机构向本国发行绿色债券、保险等能源金融产品。

  合作模式处于初级阶段亟待升级。目前,中古两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备制造、贸易及服务等多个领域的合作,并非合资开发运营、收购当地制造企业、绿地投资等国际上成熟的商业模式。比如,发电项目中仅1个风电项目采用共同开发运营的模式,其余暂不涉及运营,且关键装备由古巴企业指定供应商。制造类项目中仅15MW光伏组件制造项目已成功投产,投产后中资企业仅提供零配件供应和维护服务,属于交钥匙工程。贸易及服务虽涉及多个行业,但目前没有可再生能源企业在古巴投资成立合资或独资企业。两国企业合作仍处于初级阶段,尚未形成产业链纵深化发展局面。

  可再生能源标准互认程度较低。国内外可再生能源技术标准仍存在一定差距,国内认证机构的认证结果在国际上采信度不高,互认机制尚不健全。如中古两国企业合作的项目招投标时,古巴通常要求我国企业采用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关键装备及产品要通过欧美等国的认证,增加了企业出口成本。

  对推进我国可再生能源企业

  开拓新兴市场的启示

  建立全面的政策对接机制。一是战略对接,搭建我国与目标新兴市场国家的政府高层次长期对话平台,推动达成政治互信和能源合作共识。二是产业规划对接,鼓励我国和目标新兴市场国家的智库机构、行业协会开展联合研究,制定符合目标新兴市场国家国情的产业发展规划,为合作提供可行方案。三是合作机制对接,搭建国家层面的可再生能源服务平台,系统研究新兴市场国家的法律、税务、市场准入、招投标、特许经营等制度。与目标国的相关执行机构,构建常态化的交流和磋商机制。四是项目对接,建立国际可再生能源发电及制造项目管理服务平台,开展重点项目合作及技术转化示范。

  构建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一是鼓励国内金融机构投资国际可再生能源项目,提高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收益和风险认识,发展利率适度下浮的绿色信贷、收益权质押等金融产品,降低可再生能源项目融资成本并加强风险防范。二是鼓励金融创新,发展包括能源债券、能源股票、能源保险及其他衍生产品的能源金融市场。可借鉴我国光伏产业做法,通过互联网+众筹、建立光伏投融资银企合作平台和光伏电力投融资银企联盟等多种模式,推动产业发展。

  创新项目合作运营模式。一是深化与新兴市场国家政府、企业等不同主体的合作,采取贸易、投资、园区建设、技术合作等多种方式,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设计、总承包、装备、运营、标准等整体“走出去”。二是探索“工程承包+融资+运营”等新模式,鼓励供应商、承包商、建设商、运营商企业、金融及保险机构等形成“共同开发体”,推动国际合作模式转型升级。

  积极参与可再生能源国际标准体系建设。鼓励国内可再生能源设计、建设、运维和检测认证机构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借鉴我国认证机构参与建设和完善国际电工委员会可再生能源认证体系的经验,积极推动标准国际双边及多边互认,提升我国在国际认证、检测等领域的话语权。(作者就职于工信部赛迪研究院)

中古可再生能源合作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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