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朱妍报道:环保部近日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明确排污单位须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按照相关规定排放污染物。同时细化了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管理,推动环境监管从以浓度为主转向浓度和总量监管并重。
据环保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各地从上世纪80年代起推行排污许可试点工作,目前至少有28个省(区、市)已出台地方规定,共向约24万家单位发放旧版排污许可证。但试点同时,也暴露出排污许可管理交叉、重复,污染源“数出多门”、“多头管理”,及监管处罚不力、排污单位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此,《管理办法》在总结火电等行业新版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基础上应运而生。
《管理办法》的重要改革之一,即统一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原则。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许可排放量就是总量控制指标,解决了企业排污总量控制的法律责任问题。同时规定统一计量方法,要求企业自行监测,避免“一企多数”情况发生。
除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管理办法》还着重强调排污者责任。要求排污单位承诺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是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重要前提。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是排污单位自行判定达标、及时发现环保问题及核算实际排放量的重要基础,及其自证守法的关键,也是环保部门核查判定的执法依据。信息公开制度则是强化排污单位持证依证排污意识,引导舆论监督,形成共同监督氛围的基础和重要手段。
尤其针对“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在申请前就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进行公开,在执行排污许可证过程中公开自行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内容。核发环保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公开排污许可证正副本中的基本事项、承诺书和许可事项。监管执法部门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监管执法信息、无证和违法排污的排污单位名单。
针对监管环节,《管理办法》提出“依证严格监管执法”。要求监管执法部门制定排污许可执法计划,明确执法重点和频次;在执法中对照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按照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计算原则,通过核查台账记录、在线监测数据及其他监控手段或执法监测等,检查企业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的情况。同时规定,排污单位发生异常情况时如果及时报告,且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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