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正在加速推进,第二批89个试点项目名单刚一发布,第三批申报通知就接踵而至。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对于能源革命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改革的关键并不在于市场利益格局的调整,而在于通过改革全面带动电力产业价值的提升。增量配电业务这一富有智慧和创意的改革方案,正越来越多地受到各类社会资本的关注和追捧。但对于不少社会资本而言,投资增量配电业务只是站在风口上顺势而为,并没有真正认识到增量配电业务的投资价值和社会价值。
1、增量配电业务对能源转型和能源革命的重要意义
向绿色、低碳转型是未来全球能源发展的大趋势,我国亦不例外。一方面,能源送出端需要通过改革创新,促进大型煤电和燃气机组角色转变,为大规模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铺平道路;另一方面,能源使用端通过大数据技术和智慧能源解决方案的创新,发展以多能互补智慧能源为主的新型分布式能源一体化生产消费系统,为能源综合利用效率的提高创造了有利条件。
配电网是分布式能源一体化生产消费系统的核心。增量配电业务通过体制机制的创新,为配电网供电服务与多能互补智慧能源系统的结合发展扫清了障碍。与此同时,增量配电业务的创新服务正在倒逼存量配电网服务水平的提升。由增量带动存量,无疑对于我国终端能源生产消费方式的全面升级具有重要意义。由此可见,增量配电业务既带动了配电产业价值的提升,又促进了能源“四个革命”的有效落实。
2、社会公用事业属性并不限制增量配电业务的投资价值
增量配电业务最基本的盈利模式是通过供配电服务收取配电服务费进行盈利。然而根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关于配电价格暂行办法的计算,多数增量配电网项目的内部收益率水平并不高,低于部分社会资本的预期。虽然有观点认为是现行的配电价格机制限制了其投资的内部收益率,但归根结底是因为供配电服务本身就是社会公用事业,而社会公用事业也就意味着其“合理”的收益水平。同时,虽然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指导意见尚未正式出台,但根据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分析,增量配电业务价格监管思路将体现合理性与激励性,而这种定价机制也决定了未来增量配电网同样不大可能有非常可观的收益率水平。
那么是否还值得投资增量配电业务呢?答案是肯定的。虽然社会公用事业属性限制了配电服务的收益水平,但是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目的就是为了激发市场活力,提升配网产业价值。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高明之处就在于它既通过配电价格监管机制让配电服务收益限制在“合理”水平,又明确鼓励社会资本开展有偿能源增值服务。因此社会资本将有足够动力去创新终端服务模式,而增量配电网的投资定位也不再是简单的供电服务网络,它将是社会资本面向用户提供能源综合服务的一个关键切入口。
3、增量配电业务的价值更体现为终端能源服务的创新
《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明确指出,“配电网运营者可有偿为各类用户提供增值服务”。因此对于社会资本而言,投资增量配电业务更大的价值在于可以依托配网资产做更多终端能源服务的创新,而终端能源服务的创新才是增量配电业务的精髓所在。另外,终端能源服务创新能够有效推动我国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的转变,促进我国能源的转型发展。
终端能源服务创新内涵广泛,最典型的就是综合能源服务。一般认为,综合能源服务是指依托多能互补智慧能源系统,面向用户提供冷热电水气综合供能服务,广义的综合能源服务也可延伸至投融资、设计施工、能源金融、能源大数据等全产业链服务,其产业综合价值显而易见。
碳资产管理、碳排放权交易、项目资产证券化、数据价值挖掘等能源金融服务和大数据服务的价值已经勿用多说,仅就综合能源服务的多能互补智慧能源系统而言,其对于增量配电业务产业价值的提升也是明显的。从微观角度分析,多能互补智慧能源系统能够优化配电网网架结构、减少配电网投资,并通过多能互补智慧能源系统提升配电网供电服务水平,并提升配电服务收入,另外,多能互补智慧能源系统的就近交易也能明显降低用户的用能成本。从宏观角度分析,增量配电网内部建设可观可控的多能互补智慧能源后,能够有效减少外部主网设备以及外部电源容量的建设,并且可以减少电力长距离传输的损耗,因此对于整个电力系统的贡献、对于能源综合效率的提升也是意义重大。
因此,依托增量配电网开展终端能源服务的创新,不仅利于提升增量配电网自身的产业价值,更利于提升整个能源行业的社会价值。
4、社会资本应转变企业关于增量配电业务的投资定位
对于能源投资项目而言,由于风控等原因不少企业有较高的投资内部收益率要求。同时由于传统的体制机制不灵活导致能源项目商业模式单一,使得社会资本固化了投资思维,习惯以单一维度去分析能源项目的投资。然而对于增量配电业务而言,它不再是一个单纯的配电网项目,它所承载的是终端能源生产和消费模式转变的系统整合价值,它是直接面向用户提供多类能源创新服务的有效依托。
社会资本应深刻认识增量配电业务的真正价值,转变增量配电业务作为单一能源项目的投资定位,这种认识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驾驭这一新生事物,并且创造更大的价值。
(作者就职于中电工程华东电力设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