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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7年12月11日 星期一

煤炭库存制度明年起实施

企业考核三次不达标将入“黑名单”

《 中国能源报 》( 2017年12月11日   第 16 版)

  本报讯 12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及《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考核办法(试行)》(下称“考核办法”)的通知,根据通知,指导意见及考核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考核办法明确提出,将建立企业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执行情况“红黑”名单制度,企业三次及以上不达标的,将纳入企业信用“黑名单”,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

  指导意见称,参照《关于平抑煤炭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备忘录》等文件规定,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分为以下三种适用情形:

  当市场供不应求,价格大幅上涨至红色区域时,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消费企业最高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囤积惜售,加剧供应紧张状况。在此期间,可不考核生产和经营企业最低库存,鼓励各方加大资源投放,以满足市场需求。

  当市场供过于求,价格大幅下跌至红色区域时,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消费企业最低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企业少存煤甚至不存煤,影响安全生产稳定运行。期间,可不考核最高库存,鼓励企业多存煤,以促进市场供需平衡。其他情形均对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进行考核。

  指导意见要求,依据《关于平抑煤炭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备忘录》(发改运行〔2016〕2808 号)对不同价格区间的设定,煤炭生产企业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储煤:设有储煤厂的煤矿,当动力煤价格处于绿色区域时,应保持不低于5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下跌超出绿色区域下限时,煤矿应保持不低于7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矿储煤量可不高于3天设计产量。不设储煤厂的煤矿,应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有关规定,保持装车仓最大设计储煤量。

  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的煤炭经营企业,最低库存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3天的日常经营量。当市场供不应求、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炭经营企业最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月均经营量。

  电力、建材、冶金、化工等重点耗煤行业的相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煤炭最低库存原则上不应低于近三年企业储煤平均水平;在市场供不应求、价格连续快速上涨时,其存煤量不应高于最高库存,最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两倍的最低库存量。

  为有效约束指导意见实施,规范煤炭产供需各环节库存水平,保障稳定供应,考核办法提出,将建立企业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执行情况“红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制度,定期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布,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一年内企业库存考核一次不达标的,纳入企业信用重点关注名单,进行重点关注和信用跟踪监测,有关部门要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两次不达标的,进行通报批评;三次及以上不达标的,纳入企业信用“黑名单”,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

  此外,对因未执行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造成缺煤停机、影响发电供热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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