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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7年10月23日 星期一

“僵尸企业”需妥善处理负债和人员分流(一家之言)

牛克洪 《 中国能源报 》( 2017年10月23日   第 15 版)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严格落实化解过剩产能任务,推进“僵尸企业”处理和亏损企业治理,健全企业退出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处置央企遗留问题。

  煤炭“僵尸企业”的形成,与产能过剩紧密相关。“僵尸企业”的大量存在,阻碍了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也增加了宏观经济运行风险。国家提出处置“僵尸企业”的基本方针是:坚持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做好职工安置。目前我国处置“僵尸企业”的主要措施有并购重组、托管经营、扶持发展、破产退出。

  国资委提出,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僵尸企业”处置主要任务,到2020年前全面完成各项工作。

  时间紧,任务重,“僵尸企业”自身亦要积极作为。首先要明确处置煤炭“僵尸企业”的三方面目标:一是职工得到平稳分流,二是企业资产、资源得到再开发、再利用,三是企业不良资产得到妥善处理。其次,要明确处置煤炭“僵尸企业”的责任主体是资产拥有者(法人代表)。再其次,要明确处置煤炭“僵尸企业”的途径及策略,要根据各“僵尸企业”的实际情况,分类施策、一企一策。

  处置“僵尸企业”实际上是另一个维度的国企改革,资产(负债)和人员分流安置两大难题需要妥善处理。

  在资产(负债)处理方面,应根据不同企业资产状况采取不同处置方法。政府可通过设立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用于帮助发展基础好,因多种原因暂时面临资金链断裂的企业,帮助其渡过难关,支持企业通过发债、保险、租赁等方式直接融资,减少其对从银行“间接融资”的依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地方政府可介入帮助清理企业间应收账款。对于扭亏无望但各种资产仍具有较高价值的企业,可通过资产重组、产权转让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可通过关闭破产方式进行处置。银行业可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对有竞争力、市场、效益的企业,可继续给予资金支持;对落后产能、违规产能以及高污染企业,要严禁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

  在职工分流安置方面,国家亦明确了具体渠道和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自身安置,鼓励企业挖掘现有潜力,在本企业内部妥善安置职工,企业可依靠现有的场地、设施、技术开辟新的就业岗位,让分流出来的职工在本企业继续就业。二是促进转岗就业创业。三是实施内部退养。四是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五是民主开展分流安置工作。每家“僵尸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一定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职工不能被动地接受安置,要有参与安置方案讨论制定的权利。

  (作者为中国能源研究会高级研究员,原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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