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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7年06月26日 星期一

企业态度不积极、约束机制不完善、内容指标不规范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干货”寥寥

本报记者 朱妍 《 中国能源报 》( 2017年06月26日   第 19 版)

  编者按

  环保部与证监会近日签订《关于共同开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为即将发布半年报的上市公司再添新规。下一步,两部委将在执行层面发力,建立完整的环境信息披露监管链条,引导企业由自愿披露转向强制性披露。

  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石,上市公司往往发挥着一定的表率作用,能源行业也不例外。然而,记者在调查中发现,部分火电、煤炭、石化等行业上市公司,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表现并不尽如人意,态度不积极、披露不到位等情况频发。

      

  6月即将收尾,各大上市公司也将迎来半年业绩的发布,而环保部与证监会近日签署的《合作协议》,让业绩报告中的环境信息披露再度受到关注。针对部分上市公司在披露中“打太极”的消极态度,业内专家呼吁应尽快弥补立法及制度空白,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公开。据了解,除用于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临时报告外,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载体主要为企业业绩报告及社会责任报告。

  环境信息披露不足

  按照新《环境保护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如实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的相关排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以环保部划定的16类重污染行业为范畴,记者梳理多份能源企业近两年的业绩及社会责任报告,并参照权威统计获悉,火电、煤炭、石化等行业中,上市公司整体表现并不理想,尽管不乏上海电力、中国神华等态度积极者,但总体上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5月最新发布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数(2017中期综合报告)》,在上交所筛选了16个行业的170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对其2015年业绩报告、社会责任报告、环境报告书等进行了分析。综合环保目标、环境治理、企业减排等多项指标,再以百分制换算,火电、煤炭行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指数均处及格线以下,石化行业不足70分。

  例如,在某煤炭上市公司的披露中,记者注意到,其仅用“认真实施节能减排”、“从源头抓起以点带面”等模糊字样,阐述了重点污染物减排工作。但应对措施、资金投入、减排量等关键指标,却并未显现。

  “企业更愿披露自身的环境政策、环保愿景,及环保设施投资建设情况,但对合作对象的环保要求、碳减排等具体指标涉及较少。”报告牵头人、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志青告诉记者。他同时表示,因受政府部门重点监管和规制,国有企业的自觉意识及披露能力相对较高。

  类似情况,也出现在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的统计中。“我们正联合证监会下属研究院,对2016年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进行整理,但情况不尽如人意。”该中心绿色金融部门经理李云莎向记者举例。如在环境违规及整改方面,煤炭开采和洗选行业7成上市公司没有进行披露;电力、热力行业37家上市公司中,有13家未作出说明。“此外,部分企业将环境信息与捐赠、‘三农’等内容混在一起,且多数企业持‘家丑不可外扬’的态度,自然报喜不报忧。”

  约束机制尚未成型

  实际上,除新环保法外,证监会也发布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等多项要求,并将环境指标作为企业并购重组、冲刺IPO的重要考评。重重门槛下,环境信息披露为何仍缺“干货”?

  2012年起,北京化工大学低碳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刘学之便牵头撰写中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评价报告。她发现,由于上市公司多为利益导向,不少企业负责人认为,披露环境信息的潜在危害远大于好处。有的企业含糊其辞、泛泛而谈,还有些本身做得不错,却也在关键地方“躲着走”,不详细公开。

  “现有政策、制度等多为指导性意见,并无强制性约束。企业全凭自愿,做好了是锦上添花,但披露越多越有可能引起关注,稍有不慎极易出现纰漏,甚至因某些敏感指标被误读而影响企业形象及投资者关系,企业索性选择了避重就轻、闭口不谈。”刘学之称。

  一位不便透露姓名的上市公司人士直言,“说多了没奖励,说少也无处罚。披露越多,在此方面的投入也就越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而此番态度,正是李云莎的担忧之处。“一方面,由于缺乏明确的奖惩措施,企业无论是否披露、披露多少、质量优劣,结果都没有差别。另一方面,企业目前的环境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即便受到处罚,罚金较其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显得微不足道,难以有效撼动企业。”她向记者透露,该现象目前已引起证监会的重视,相关奖惩机制有望在今年晚些时候出台。

  李志青还表示,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同时还涉及环保与证监两部门工作,但此前并未真正形成合力。“只有专业部门的力量加上监管部门的执法,才能打通信息披露的通道。”

  应形成完整监管链条

  正如李志青所言,环保部与证监会的合作正在逐步强化。环保部副部长黄润秋表示,双方将共同完善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渠道等建设,并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推动环境保护与证券市场获得“双赢”。证监会副主席姜洋也称,将从监管理念、制度设计、审核把关、日常监管等方面入手,形成完整的环境信息披露监管链条。

  “从自愿披露到强制性披露,是国家层面环保执法要硬的充分体现,也是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副会长、首席政策专家骆建华如是说。在他看来,投资者也应擦亮眼睛,对于污染严重或不披露环保信息的上市公司,不要被其“污染”的财报所蒙蔽。只有切身感受到资本市场的压力,才能促进企业积极公开环境信息。

  监管的口子不断收紧,上市公司究竟需披露哪些环境信息?采访中,多位业内人士建议,包括二氧化碳、氮氧化物、污水等主要排放物,企业环保投入及因污染造成的环境负债,企业运行中的能源消耗,环境管理及绩效等信息,都应纳入硬性指标。

  “证监会去年公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要求重点排污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按规定披露主要污染物、特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等信息。但因缺乏统一规范,披露出的信息质量、格式千差万别。内容阐述、披露格式同样亟待完善。”李云莎补充。

  李志青也称,相关部门应细化措施和标准,为环境信息披露出具更有针对性、更为精细化的要求,实现从环境管理、企业监控到奖惩机制等全流程的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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