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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7年05月15日 星期一

环保部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等三项标准

企业开展自行监测有了统一规范

本报记者 朱妍 《 中国能源报 》( 2017年05月15日   第 19 版)

  5月11日,环保部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以下简称《总则》),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三项环保标准,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用于支撑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规范企业自证守法行为。

  据悉,上述三项标准由环保部监测司联合科技标准司组织制定,且均为首次发布,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排污单位可按此参照,对生产运行阶段所排放的水、气、噪声等污染及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监测。

  为何发布 

  填补企业自行监测指导空缺

  作为首次发布的技术指导文件,《总则》及两项行业标准不仅为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提供系统规范,还将成为目前排污许可制度的主要技术支撑文件。

  环保部环境监测司司长刘志全表示,根据《环保法》,重点排污单位开展排污状况自行监测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但各企业的生产工艺、污染排放特点等各不相同,各监测点位执行的排放标准及相关指标也有所差异。因此,在开展监测的过程中面临着如何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监测点位、项目及频次等疑问。

  此外,在对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中,还发现了排污单位未包括全部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不规范、监测项目仅包括主要污染物、监测频次设计不合理等问题,亟需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规范。

  据悉,上述标准运行后,地方政府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也将以此为参照,对企业自行监测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并依托排污许可制度进行实施。

  如何规范 

  兼顾总体性与针对性展开指导

  记者了解到, 《总则》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体系中属纲领性文件,起到统一思路和要求的作用,涵盖四方面核心内容。

  在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中,包括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记录保存和公开监测数据等基本要求。监测方案的制定,主要从点位、指标、频次、技术、采样及分析方法等方面进行指导。针对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包括监测机构、人员、设备设施、监测方法技术能力验证,监测活动质量保证与控制等规范。信息记录和报告的要求则包括监测信息记录、信息报告、应急报告、信息公开等内容。

  “作为重要的参考性文件,《总则》首先对行业指南的总体性原则进行了规定。对于行业指南中必不可少,但要求比较一致的内容,据此来保证一致性;对于部分污染差异大、企业数量少的行业,单独制定行业指南意义不大,可参照《总则》开展自行监测。行业指南未发布的,也应参照《总则》开展自行监测。” 刘志全表示。

  同时发布的火力发电及锅炉、造纸工业两个行业指南,结合各自排放特点和管理要求,分别对《总则》中的相关内容展开细化,其中均包括自行监测方案、信息记录和报告两大核心内容。

  有何亮点 

  刚性与灵活性结合的“1+N”体系

  与现有相关标准体系、技术规范有效衔接的同时,本次发布的标准还对自行监测方案的关键要素进行了细化。在对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等内容进行技术指导时,既给出了最低要求,也提出排污单位可自主选择的相关原则,不失为“刚性”与“灵活性”的充分结合,将有效提高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可操作性。

  《总则》与两项行业指南的同步制定兼顾系统性和针对性,由此形成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1+N”体系。刘志全表示,《总则》既指导行业指南的编制,也对各行业都涉及的共性内容统一规定。行业指南既以《总则》作为原则,也结合自身行业特点、重点内容进行规定。在避免出现重复内容的同时,还可提高行业指南的针对性。

  据此,企业在编制自行监测方案时,应在遵循《总则》的基础上,梳理监测活动的全过程,考虑全要素、全指标进行系统性设计,突出不同的环境要素、重点污染源和重点污染物。为提高可行性,企业还要立足于当前管理需求和监测现状。对于国际上开展但我国尚未纳入实际管理的内容,可暂时弱化要求;对于管理有需求但技术经济尚未成熟的内容,可在方案中予以特殊考虑;对于部分管理尚未明确但已引起关注的内容,采取适度前瞻,予以适当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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