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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7年05月08日 星期一

能源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出炉

《 中国能源报 》( 2017年05月08日   第 02 版)

  本报讯  记者武晓娟报道: 5月2日,国家能源局网站公布《关于深化能源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能源投融资体制改革路线。《意见》的出台将有望进一步发挥能源投融资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作用。

  《意见》提出了充分激发社会资本参与能源投资的动力和活力、发挥好能源行业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畅通能源投资项目融资渠道、提升综合服务管理水平以及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五项实施意见。

  为充分激发社会资本参与能源投资的动力和活动,《意见》提出9项任务。其中,首先要求确立能源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在增量配电网、规划内风电、背压式热电联产、燃气分布式发电等项目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

  《意见》强调,在今年6月底前,要完成三大清单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取消下放能源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实行能源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完成能源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制度以及能源投资项目管理责任清单制度的建立。其中,明确要求能源项目核准机关抓紧制定本级能源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国家能源局要抓紧制定并试行《国家能源局权力和责任清单》;各省级能源项目核准机关要坚持投资审批权限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匹配,对涉及本地区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能源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原则上不下放到地市级政府、一律不得下放到县级及以下政府核准。《意见》同时要求能源项目核准机关要厘清职权所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

  作为首要任务,《意见》还要求做好规范能源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制度,优化能源投资项目核准流程,精简能源投资项目核准前置许可,创新能源投资项目业主确定方式,以及加强能源企业投资行为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在光伏、生物质能、火电站、水电站、风电等项目将开展以竞争性方式确定能源投资项目业主试点。

  为优化完善政府投资资源安排方式,《意见》提出,对农村电网改造、煤矿安全改造、油气储备设施建设等政府投资的能源项目,要建立政府投资资金分配信息发布机制,具备条件的项目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取代行政指定性的资金分配方式,不设置歧视性条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能源项目,政府投资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

  畅通能源投资项目融资渠道是保证《意见》实施的关键。为此,《意见》提出,将鼓励发展能源项目直接融资,大力加强能源领域“双创”项目金融扶持力度,建立能源领域政府、银行、企业、社会合作对接机制,完善保险资金等机构资金对能源项目建设的投资机制,构建更加开放的投融资体制。其中明确,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配合,促进金融机构对重大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合作项目提供信贷、担保、保险、国际结算等全方位、全流程的金融服务。促进金融机构针对能源领域对外合作的需求和特点,主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快拓展和优化境外服务网络,为能源企业“走出去”和重点国际合作项目提供境内外一体化金融服务。积极搭建能源领域双多边政府间合作平台,建立健全能源行业“走出去”协调服务机制,更好地支持能源对外投资项目。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和各国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在能源领域的多层次投融资合作。

  此外,《意见》还强调,煤矿、火电等产能过剩或存在潜在过剩风险的投资领域要严格按照国家专项规划和产业政策开展项目建设,对违规、违建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责令停产。切实保护社会资本在能源投资中的正当权益,加大监管力度,保障投资者合法合理诉求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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