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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7年04月24日 星期一

南方煤企税负过重问题需关注

于孟林 《 中国能源报 》( 2017年04月24日   第 16 版)

  国有煤炭企业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能源保障,一直受到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自2012年以来,煤炭市场发生较大变化,行业效益大幅下滑,企业经营压力不断加大。党中央作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判断,提出了五大发展理念,以“三去一降一补“为重点,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去除煤炭过剩产能,为煤炭企业减负。在税费方面,通过营改增,以及将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等改革举措,的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笔者近日在南方地区走访调研过程中,有不少煤炭企业反映,税负仍然较重。 

  当前我国的煤炭企业税收费用主要是伴随着煤炭企业的兴起而随之逐步产生的,自从1994年我国开展税费制度改革之后,针对于煤炭行业的各项费用显著提高,征收的项目也是繁杂多样。同其他行业相比,煤炭企业的税费可以说是居高不下,煤炭企业发展过程中步履维艰,其中高税收就是原因之一。以南方某大型国有煤炭集团为例,2016年,该集团上缴税费总额共计20亿元,与2014年、2015年基本持平。所属煤炭板块已上缴税费7.86亿元,折合吨煤税费78 元/吨。

  据笔者了解,造成南方煤企税费负担过重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征税时间方面。由于煤炭企业处于调整阶段,虽然近期煤价有所回升,但长时间煤炭市场低迷给煤炭企业带来了很大的经营困难,煤炭企业去产能关停煤矿众多,分流安置人员多,支付改革成本巨大,资金极度紧张。由于当期经济形势持续低迷情况下,煤炭企业的下游钢铁等客户拖欠煤款的情况十分严重和普遍,在未收到货款的情况下要履行纳税义务,造成企业必须依靠融资来筹集资金支付税款。

  二是增值税税率过高。煤炭企业是典型的能源型企业,主要依赖不可再生的煤炭资源,2009 年之前煤炭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3%,但是其进项税的抵扣明显少且存在着税基不科学的现象,这样就直接导致煤炭企业的每年税率明显增高,税务负担明显加重。2009 年之后,我国实行增值税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对于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进项税纳入抵扣范围,但是对于煤炭企业而言其增值税的税率却由原来的13%提高到了17%, 增长了4 个百分点, 增加的购入固定资产抵扣的进项税远远弥补不了因税率提高而增加的销项税,所以煤炭企业增值税负担不降反升,负担加重。

  三是进项税可抵扣的项目小。目前,煤炭企业成本费用项目中,可抵扣进项税的项目主要有材料费、电费、设备维修费等,能抵扣进项税的成本项目占完全成本不足30%, 进项税不到收入的4%。以南方煤企为例,我国南方煤矿资源禀赋差,灾害严重,开采难度大,用工多,属劳动密集型产业,因此南方与北方煤矿开采成本结构有较大差别,南方煤矿人工成本比重较大,而人工成本无法抵扣。再如,利息支出不准抵扣。在经营困难的情况下,为保持基本生产,维护矿区稳定,多数南方煤炭企业只能依靠融资,举债经营,需支付大量债务利息。而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上述煤企为例,截至2016年底该企业带息负债总额570亿元,利息支出31亿元,巨大的财务费用无法在销项税额予以抵扣,经企业带来沉重负担。

  在煤炭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下,税负负担仍然较重,挤压了企业利润空间,加剧了资金紧张局面,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应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减轻南方煤炭企业税负负担,维护煤炭企业经济平稳运行。

  一是适当延缓南方煤炭企业税款的缴纳时间。将南方煤炭企业的纳税时间由每月申报每月纳税,调整为按月申报一个季度纳税。

  二是由于南方煤矿煤炭开采成本的特殊性,进项抵扣较少,建议将增值税率由目前的17%恢复为2009年之前的13%。

  三是扩大煤炭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范围。如,允许利息支出抵扣进项税。同时,建议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规定,继续执行原中央财政增值税定额返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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