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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7年03月20日 星期一

《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发布

加码去产能:用好节能环保的“硬杠杠”

本报记者 朱妍 《 中国能源报 》( 2017年03月20日   第 19 版)

  编者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部署,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工信部近日联合发改委、环保部等15个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出台了《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将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一批落后产能。本报记者观察发现,其中多处涉及节能环保相关任务,要求更加严格。

  

  淘汰落后产能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去产能的重要手段,是治理雾霾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指导意见》要求,将强化执行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通过限期整改、停产整治、整体取缔,甚至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等多重手段,缓解产能过剩、改善环境质量。同时,还将形成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体系,建立市场化、法治化淘汰落后产能长效机制。

  进入去产能的攻坚阶段,多位业内人士也向本报记者表示,节能环保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加码去产能的“硬杠杠”。

  提高准入门槛

  通读《指导意见》不难发现,其中节能环保相关标准更加严明、要求更加具体。

  在能耗方面,工信部、发改委等部门将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全面调查重点行业能源消耗情况,依法严处主要工序或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的企业。据要求,未达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需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最长可延期3个月。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标的企业,将依法关停退出。

  在环保方面,环保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凡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均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针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将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对于情节严重者,经报批后可责令其停业、关闭。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次《指导意见》的推动下,节能环保不再是“单兵作战”。

  从推进方式上看,更加注重协同合作。“十二五”期间以工艺技术、装备规模为主的界定标准,将转向融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为一体的综合标准,更好地发挥约束作用。

  从监管力度上看,更加突出信息公开。不仅要求定期公布能耗、环保等不达标的“黄牌”企业,以督促其限期整改,还将通过“红牌”名单,曝光整改后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

  从重点行业上看,更聚焦产能过剩和环境治理重点行业。在已列出的钢铁、煤炭、水泥等重点行业之余,各地还可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自行扩大行业范围。

  节能环保挑大梁

  实际上,《指导意见》的出台酝酿已久。早在去年8月,便由工信部牵头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多举措严处不达标企业。与此同时,加大环保、能耗、水耗等执法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也被工信部列入2017年重点工作。

  无独有偶,环保部在去年5月发布了《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逆向约束和正向激励并重,积极促进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抓好钢铁、煤炭等行业的环保综合整治。

  “企业排放不能超标,这是工信部的基本要求,也是新环保法的明确规定。如若违规,首先就应予以整治。可以说,用好节能环保标准是去产能的一把‘利剑’。”工信部原总工程师朱宏任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指导意见》中节能环保的一系列要求,正是对绿色发展理念的贯彻落实。

  南京大学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刘志彪对此表示肯定。“落后产能的本质之一就是高耗能、高污染,坚决不能让其存活。通过提高环保、能耗等门槛来完成淘汰目标,不失为公平和效率取向的策略。”他向《中国能源报》记者表示。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副会长、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院长李新创也认为,节能环保涉及公平问题,在去产能进程中作用重大。例如在钢铁行业,如果环保达标企业的成本为200元,不达标企业成本就只有几十元钱,造成极大的不公平。

  严处“僵尸企业”

  标准尘埃落定,行动一触即发!面对新一轮去产能工作,多位业内人士向本报记者坦言了其中的不易,尤其是处置“僵尸企业”这个“牛鼻子”。

  夜间偷偷排放污染物、未达标企业转移阵地、污染企业“僵而不死”……采访中,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向记者列举称。甚至在部分地区,尽管标准一致,执行尺度却松紧不一,很容易导致落后产能跨地区另起炉灶。

  对此,《指导意见》也提出了更为严苛的政策措施。

  为强化惩戒约束,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将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公布在“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在土地供应、税收管理、生产许可、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

  为防范落后产能重新启用,必须按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对未达标企业进行淘汰处理。具备拆除条件的工艺技术设备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或生产线。企业需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并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网站发布公告,接受社会监督,限时拆除。 

  “执行是一个难题,但也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李佐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指导意见》提供了明确、统一的要求,让地方不再各行其是。更重要的是将其落到实处,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从预警、监测、核查、评价、考核、奖惩、追责等各环节入手,让污染企业再无可乘之机。

  刘志彪则认为,应善用竞争和环保政策处置“僵尸企业”,减少产业内的无效和低端供给。“加强规则意识,减少计划意识;加强选择意识,减少指令意识,这是良性产能治理的要件。”他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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