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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7年03月13日 星期一

煤企第一责任人要把安全扛在前

于孟林 《 中国能源报 》( 2017年03月13日   第 16 版)

  3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焕宁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期间接受采访时表示,去年四季度发生的三起特别重大事故的现场调查工作都已结束,相关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将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目前,这三起事故的85名涉嫌犯罪责任人已被司法机关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三起事故,两起发生在煤炭行业。一是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金山沟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3人死亡,一是内蒙古赤峰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2人死亡。

  今年以来,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非常严峻。1月4日,河南省登封市登峪煤业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2人死亡。1月17日,山西省朔州市中煤集团担水沟煤矿重大顶板事故造成10人死亡。2月14日,湖南省娄底涟源市祖保煤矿重大煤尘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2月2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河边煤矿北采区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3月9日,黑龙江省龙煤集团双鸭山矿业公司东荣二矿井下发生电缆着火和罐笼坠落事故,罐笼坠落内有被困人员17人,目前生死不明。

  煤矿工作是一个高危行业,其特点是地下作业,每时每刻都面临和受到瓦斯、水、火、顶板、粉尘等“五大灾害”的影响和威胁。风险高,防范的措施、管理的手段自然也得高。但是,以往发生的一桩桩以生命为代价的事故告诉我们,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比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因担水沟煤矿“1·17”重大顶板事故约谈中煤集团的主要负责人时指出事故的原因是,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安全检查不认真,巷道支护设计不合理,安全监管不到位。

  为什么明知违法违规还要组织生产?安全检查为什么不认真?巷道支护设计为什么会不合理?安全监管为什么不到位?根子就在企业领导者责任意识没到位,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够。

  世界著名管理学家彼得·德鲁克曾指出,企业家应当承担三个责任:一是取得合理的经济效益;二是使企业具有生产性,并使员工有成就感;三是承担企业的社会影响和社会责任。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炭企业领导者应当承担的三个责任密切相关。

  煤矿安全生产关乎企业生存发展,和企业的生产经营一样重要。只有安全生产,才能保证企业煤炭生产的持续性,保障企业取得合理的经济效益,进而促进企业的发展。只有企业发展了,才能保证煤矿生产的安全投入,从设备和技术层面进一步推动安全工作。对于煤炭企业而言,安全和发展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可以说,安全与发展是企业两条平行发展的生命线。

  同时,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仅关系企业稳定,也关系社会稳定。煤矿事故虽然发生在煤炭企业里,但其影响也往往是全社会的。煤矿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大都是家庭中的主要劳动力,他们的离去不仅会断绝家庭的经济来源,而且也会对其家庭成员的心理造成重大影响。

  煤炭企业的领导者作为企业各项工作的实际决策人,他们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是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能不能搞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责任意识是否到位,对安全工作是否足够重视。如果企业领导者的责任意识到位,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足够重视,那么这个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一定会做得很好。反之,如果企业领导者责任意识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重效益轻安全,忽视安全生产工作,那么这个企业的安全生产肯定搞不好,甚至还会出现一系列问题。纵观近几年发生的一起起惨痛的重特大煤矿事故都与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没有很好地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不重视安全生产有关。

  频发的矿难已成为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老大难”问题,它不停地拷问着我国目前煤矿安全监察的有效性。俗话说“老大难,老大难,老大一抓就不难”。解决“老大难”问题,煤企领导者理当牢记责任,恪尽职守,坚持带头干,亲手抓。如果煤炭企业领导者都能抱着对国家、对矿工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一丝不苟、精益求精地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任务亲自部署、重要工作亲自督导,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那么,煤企的安全生产工作一定能做好。

  司法机关对三起事故的责任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既是对煤企安全生产再敲警钟,也是对煤企领导者再次警示:在其位,就要谋其政,尽其责。责重如山,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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