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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7年01月02日 星期一

煤企市场化债转股步伐加快

本报记者 别凡 《 中国能源报 》( 2017年01月02日   第 15 版)

  随着煤炭行业调整的不断深入,煤炭价格虽然在去年出现平稳趋势,但是煤企的债务风险依然是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为化解债务风险,煤企市场化债转股在去年获得了飞跃式发展。

  晋两大煤企与工行签债转股协议

  2016年12月26日,中国工商银行与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家山西省重点企业分别签署《债转股合作框架协议》,各家公司合作规模均为100亿元,总计300亿元。根据协议,工商银行将与三家企业分别开展债转股业务,以增资扩股投入企业,用于置换企业存量融资,实现债权转股权。此次合作预计将明显降低三家企业杠杆率。

  其中,工商银行与同煤集团和阳煤集团分别合作设立100亿元规模的“债转股”产业基金,用于下属企业股权投资。

  据同煤集团投资公司一位副总经理介绍,对于同煤集团,这笔资金将有三方面的好处:一是相当于提供了一笔5-8年的大额贷款,增加企业长期贷款,改变资产负债结构,企业可以不必再“倒短贷”;二是企业整体的利率有所下降。同煤集团的高息债部分达到了6%-7%,有些甚至超过了8%;三是优化债券期限,企业获得了5-8年的长期资金。

  目前同煤集团的带息负债规模为1700亿元,负债率为84%,平均利率水平不到6%。所以工商银行这笔100亿元资金,更像是给了这些重资金型的企业一笔珍贵的长期贷款。获得工商银行的这笔债转股资金后,同煤集团的整体负债率将降到80%以下。

  对于工商银行而言,工商银行与同煤集团成立的这100亿元基金将用于投资多个项目,而每一个煤矿项目就是一家子公司。不同于其他“明股实债”的投资方式,根据双方达成的债转股合作框架协议,工商银行能够获得所投公司董事席位,在重大决策上有投票权。

  据悉,此次债转股产业基金的存续期采用“5+3”模式,即5年后工商银行可选择退出。也就是说,在退出方式上,工商银行可以选择在5年存续期满后退出,也可以选择将所占子公司的股权转让,如果子公司是上市公司,也可以从资本市场退出,还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同煤集团;如果所投资公司盈利能力好,工商银行也可以选择继续持有。

  煤企债务风险形势严峻 

  在山西两大煤企与工行签署债转股协议的背后,是煤炭企业“如履薄冰”的债务风险。

  据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年报,2016年前三季度山西七大煤企财务信息显示,三季度净利润继续全部为负。七大煤企负债总额12149.59亿元。

  煤炭大省山西的煤企负债压力重并不是煤市债务风险的全部。2016年,就全国而言,煤企债务违约频频发生。

  2016年12月26日,川煤集团于当日向投资者定向披露《四川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第一期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未按期兑付本息的公告》,表示“13川煤炭PPN001”不能按期足额偿还,已构成实质性违约。这是继2016年年中10亿元短期融资券违约后,川煤集团在2016年的又一起10亿债券违约。

  2016年4月份,首家煤炭央企的子公司—中煤集团山西华昱能源有限公司发生超6亿元的债务违约。随后,安泰集团、云南煤化、四川圣达等煤企都被爆出现债务违约问题。

  某期货中心的一位研究人员表示,从负债角度来看,随着盈利能力下降,企业融资成本将升高,融资能力也将受到严峻考验,煤炭行业的经营也将越发艰难。

  广发证券的研究报告显示,从资产负债率角度来看,2011年至今,煤炭行业资产负债率持续攀升,2015年底达到67.9%,仅次于有色行业的72.9%。煤炭行业目前债务规模大,资产负债率也居于高位,潜在的债务问题非常突出。

  根据上市煤企2016上半年年中报数据,2016上半年,上市煤企经营性现金流486亿元,同比上涨57.5%;资产负债率53.9%,同比增加0.7个百分点;现金流动负债比率9.6%,同比上涨3个百分点,虽同比有所好转,但仍有较大偿债压力。

  债转股重启受青睐

  在煤企负债率攀升、债务违约频发的压力下,市场化债转股被寄予了厚望。

  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被业内人士解读为债转股作为降杠杆的工具之一进入了实际操作阶段,也标志着时隔17年,债转股正式重启。

  随后,煤炭企业掀起了一股市场化债转股的小风潮。

  11月14日,山东省国资委、中国建设银行、山东能源集团共同签署市场化债转股框架合作协议,建设银行将牵头分阶段设立三只总规模210亿元基金。12月8日,山西焦煤集团、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国资委三方共同签署市场化债转股合作框架协议,山西焦煤集团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将共同出资设立总规模约250亿元的“山西焦煤集团降本增效基金”和“山西焦煤集团转型发展基金”。12月14日,农业银行与贵州省政府共同签署六枝工矿集团市场化债转股合作框架协议,帮助企业降杠杆、降成本。再加上12月26日山西两大煤企与工行的债转股协议,两个月内就有四例煤企市场化债转股出现。

  期间,12月16日,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问题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对于资产负债率较高、在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具备发展潜力的钢铁煤炭骨干企业,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现有符合条件所属机构或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开展债转股工作。

  债转股必须遵循市场化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说,投资入股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而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钢铁煤炭骨干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这将有助于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钢铁煤炭企业的脱困发展,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债转股有利有弊,但总体说来,利大于弊。债转股的弊端在于债转股期间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比如企业可能存在将债权转化为股权之后经营效益仍然上不去的情形。对原债权人来说,作为债权的时候,债权不能得到实现,本金收不回、利息拿不到,作为股东之后,又分不到红利,股份又无法转出,这也是一种风险。还有一种风险是针对银行的,银行将债权转让给实施机构之后,实施机构需要将购买的债权转化为股权。需要担心的是银行低价将债权转让给关系户或者是利益相关人,以及经办人或许在操作中收取回扣。刘俊海强调,所以市场化、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化都应该坚持,通过透明开放的方式寻求实施机构为最佳。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表示,选择以试点形式推行债转股,可以避免风险传导。虽然目前来看债转股的案例不少,但是连平认为本轮债转股不会大面积铺开。在推进债转股过程中,一定要避免逃废债情况的发生,且不应将债转股作为化解不良资产的主要渠道。

  而在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邢雷看来,煤炭企业不能简单地把市场化债转股看成是甩包袱的机会,必须分析利弊,审慎对待。市场化债转股对于煤企来说并不是免费的午餐,因为从融资顺序理论来看,股权融资在国际上都是排在债权融资之后的,股本回报率有可能比借贷利率更高。同时,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煤企也要确保债权方利益,要利用债转股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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