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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6年11月21日 星期一

《核安全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关注)

《 中国能源报 》( 2016年11月21日   第 12 版)

  本报讯 《核安全法(草案)》11月14日起在全国人大官网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12月31日。这是《草案》自2013年被列入二类立法项目、并于近期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并一审通过后,首次公开征求意见,将加速《核安全法》出台,填补国内核能领域的立法空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草案)>的说明》指出,制定核安全法是保障我国核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立法是完善核安全法律体系的需要,有利于强化核安全监管工作,也是促进我国核安全国际合作的需要。

  《草案》明确了“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材料持有单位对其行为的核安全负主要责任”,“为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延寿、退役及核材料利用等行为提供设备、工程和服务等的有关单位,应当对其行为负相应责任”。草案中众多条款规定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也同时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核安全责任。此外,对于放射性废物处置、核损害赔偿等,草案也做出了相应规范。

  《草案》专门对信息公开做出具体规定,并明确公众参与的有关内容。《草案》还在 “监督检查”一章明确政府应当履行的监督检查职权、责任,检查内容和方式。同时,“法律责任”一章对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材料持有单位以及为之提供各种服务的主体的责任追究问题,均做出明确规定,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内容。

  就核安全法与原子能法的关系,《草案》指出,原子能法是核领域带有基础性和综合性的法律,对原子能研究、开发与和平利用等所有活动做出全面规范。核安全法是有关核领域关于安全问题的专门法,重点以核设施、核材料安全为主要规范内容。这部法律不规范有关核技术应用和伴生放射性矿涉及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问题;又将原子能法中有关核安全问题进行具体规范,是以防范核领域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件和核安全事故作为主要规范内容。

  (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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