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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6年11月07日 星期一

新版《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发布:

新设计或设施投用前必须验证安全性

《 中国能源报 》( 2016年11月07日   第 12 版)

  本报讯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核动力厂安全水平,充分吸收福岛核事故经验反馈,在研究国际核安全标准、福岛核事故后核动力厂改进行动以及我国现行标准和综合技术能力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国内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意见,国家核安全局重新修订《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并于日前发布施行。

  国家核安全局称,为指导HAF102的贯彻执行,将陆续修订有关核安全导则。在新修订的导则发布前,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经国家核安全局同意后,参照我国已发布的核安全导则或者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相关导则执行。 

  《规定》提出了进行全面安全评价的要求,以确定核动力厂在各种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下可能产生的潜在危险。安全评价过程涉及确定论安全分析和概率论安全分析这两种互为补充的技术,分析中必须考虑各种假设始发事件,包括可能单独地或组合地影响安全的诸多因素,其中涉及源自核动力厂运行本身、由人员行为引起、与核动力厂及厂址环境直接相关的事件。

  《规定》指出,安全设计必须防止由于反应堆堆芯或其他辐射源失控所引起有害后果的事故,并在一旦发生事故时减轻其后果;保证在设计中考虑的所有事故的放射性后果都低于相关限值,并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保证有严重放射性后果的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极低,并尽最大可能减轻这种事故的放射性后果。

  就引入未经验证的设计或设施,或存在偏离已有工程实践的情况时,《规定》指出,必须借助适当的支持性研究计划、特定验收准则的性能试验,或通过其他相关应用中获得的运行经验的检验,来证明其安全性是合适的。新的设计、设施或实践必须在投入使用前经过充分的试验,并在使用中进行监测,以验证达到了预期效果。

  而对于商用飞机的恶意撞击,《规定》做了单独说明:如果核动力厂所处的地形条件使其有可能遭受商用飞机的恶意撞击,则设计上应考虑这种撞击的影响。

  此外,应合理选定用于评价撞击影响的商用飞机的机型,并根据这种机型起降的机场与核动力厂的相对距离,来确定可能的飞机燃料装载量。同时,可根据核动力厂所处的地形条件和厂房布置,确定可能的撞击角度和速度,并采用现实模型来评价和确定核动力厂抗商用飞机撞击的措施。“评价结果应表明,设计可以维持反应堆堆芯的冷却或安全壳的完整性,以及乏燃料的冷却或乏燃料水池的完整性。”

  (朱学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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