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地位、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特别是建立了总量目标、强制上网、分类补贴、费用分摊和专项基金等五大制度,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使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步入了有法可依、政策有力的快车道。
《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以来的十年是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全面发展、快速增长的阶段。截至2015年底,我国风电累计并网装机容量12934万千瓦、光伏发电累计并网装机容量4158万千瓦,双双规模列世界第一。
能源革命的本质是推动主体能源更替或能源生产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可再生能源发展应在推动能源革命中发挥引领作用,在确保实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20%的目标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放眼全球,190多个国家提出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或政策,以德国、丹麦为代表的国家提出2050年可再生能源满足50%以上终端能源需求、80%电力需求的目标。可再生能源已经逐渐成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成熟解决方案,一方面有力推动了《巴黎协定》的达成,另一方面也成为落实《巴黎协定》的重要途径。通过《巴黎协定》,中国和国际社会已经发出了共同行动、加快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的信号,今后的关键是如何落实。
我国应顺应潮流和趋势,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围绕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应用,搭建新的能源电力体系和运行机制,在具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实现高比例可再生能源,最终推动全国建成以可再生能源为主的新型能源体系。
但是,进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和比例,必须克服在能源转型关键期、体制改革深水期逐步暴露出来的矛盾和挑战。我国还没有在能源法、电力法等基础法律层面建立以可再生能源为优先发展方向的全面能源转型导向;《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全国及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比重要求及全额保障性收购等制度还没有全面落实,去年以来电改9号文提出的电改措施在执行中也存在走样变形的现象,损害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的法定权益,使得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面临困难;可再生能源基金征收和补贴资金拨付滞后。这些都使得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风险加大,严重影响可再生能源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为此,必须进一步健全并在法律的框架下,加强可再生能源的优先发展地位和目标引导制度,制定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全额收购消纳机制,建立开放竞争的电力市场和产业体系,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补贴资金投入和调整机制,健全并落实中央、地方以及各部门的共同责任。
“法是国之权衡,时之准绳”。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要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能。
首先,要严肃《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国人大应继续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应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进一步细化落实总量目标制度、强制上网制度、分类补贴制度、费用分摊制度和专项基金制度等,健全落实惩罚机制,纠正有法不依和违法现象。
其次,应加强法治与改革的相互结合和相互促进。法律体系是开放、动态、发展的。去年以来我国陆续发布了电力改革9号文和系列核心配套文件,各地正在深入推进电力改革试点和电力市场规则制定工作。要准确把握新形势下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在各部门把《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落实到改革措施上的同时,立法机构也需要针对《电力法》等法律的若干争议问题或不适应新形势的内容进行修法、法律解释、适用性调整或特别授权,特别是无歧视开放电网、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和全额保障性收购、分布式发电参与配售电业务等相关制度规则。
第三,坚持协调推进立法修法。在绿色低碳成为能源电力发展总体方向、新能源和智能电网技术加快重塑电力系统架构、现代电力市场交易手段更加丰富健全的新形势下,原有能源电力法律体系已经不相适应,甚至成为可再生能源高比例开发、大范围消纳、分布式就地利用的障碍。未来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高度依赖能源转型、电力系统变革、现代市场交易体系,才能引领和推动能源革命。因此,在推进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和修改工作的同时,必须同步甚至更早推进《能源法》、《电力法》等基础法律和重要相关法律的立法和修法。
(作者供职于国家发改委能源所、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