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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6年08月01日 星期一

发改委调整水电建设管理主要河流划分

《 中国能源报 》( 2016年08月01日   第 11 版)

  本报讯 记者金亚勤报道:日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精神,落实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创新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水电建设管理,国家发改委对水电建设主要河流划分进行了调整。

  其中,主要河流包括水能资源富集、可开发装机容量超过1000万千瓦的河流、河段(称为水电基地)和重要跨界河流。水电基地主要包括长江水系(长江干流、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乌江),黄河水系(黄河干流),以及珠江水系(南盘江红水河)的干流河段(不含跨界河流)。

  重要跨界河流指重要的跨国界河流和边界河流的干流河段,包括东北地区的额尔古纳河、黑龙江、乌苏里江、鸭绿江、图们江、绥芬河,西南地区的红河、澜沧江、怒江、依洛瓦底江、雅鲁藏布江,以及西北地区的伊犁河、额尔齐斯河和阿克苏河。

  国家发改委要求各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11]224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电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发改投资[2014]2377号)等要求,认真做好水电建设管理各项工作,加强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统筹各流域干流与支流、主要河流与非主要河流的开发,确保水能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保障水电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据悉,该通知已从7月18日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水电建设管理主要河流划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1716号)废止。

  

  延伸阅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水电建设管理主要河流划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1716号)对主要河流划分如下:

  一、主要河流包括大型河流、国际河流和主要跨省界(含边界)河流。

  (一)大型河流指流域面积在5万平方公里及以上的河流和可开发装机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的河流,主要包括以下河流的干流河段。

  长江水系:长江干流、金沙江、雅砻江、岷江、大渡河、嘉陵江、乌江、清江、汉江、湘江、沅水、资水、赣江。

  黄河水系:黄河干流、渭河。

  珠江水系:珠江主源河段的珠江干流、西江、浔江、黔江、红水河和南盘江,以及北盘江、柳江、郁江。

  东南沿海诸河:钱塘江、闽江。

  (二)国际河流是指所有的跨国界河流和边界河流,如东北地区的额尔古纳河、黑龙江、乌苏里江、鸭绿江、图门江、绥芬河等,西南地区的红河、澜沧江、怒江、依洛瓦底江、雅鲁藏布江等,西北地区的伊犁河、额尔齐斯河、阿克苏河等。

  (三)主要跨省界(含边界)河流是指水力资源可开发装机容量在100万千瓦及以上的跨省界河流和边界河流。分别为:

  长江水系:鲜水河(青、川)、牛栏江(云、贵)、横江(云、川)、绰斯甲河(青、川)、白龙江(川、甘)、白水江(川、甘)、涪江(川、渝)、酉水(鄂、渝、湘)、溇水(鄂、湘)、堵河(陕、鄂)。

  黄河水系:洮河(青、甘)、大通河(甘、青)。

  珠江水系:黄泥河(云、贵)。

  东北诸河:松花江(吉、黑)、牡丹江(吉、黑)。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上述主要河流划分的要求,认真做好水电建设管理工作,确保水能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实现能源资源的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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