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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6年07月18日 星期一

燃气管道工程应摒弃垄断牟利旧思路(声音·能源大家谈)

陈新松 《 中国能源报 》( 2016年07月18日   第 01 版)

  7月12日,湖北省物价局发布消息,湖北省物价局对中石油昆仑燃气咸宁分公司、仙桃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大冶华润燃气公司、江夏华润燃气公司、石首市天然气公司等5家天然气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的价格垄断行为进行处罚,共计罚款295.5万元。这一案件在业内引起巨大反响。

  此前虽也有针对燃气企业尤其是管道气公司的处罚案例,但主要集中于搭售商品和服务、违法收取保证金、强制收费等问题,此次对于燃气管道工程领域的垄断行为尚属首例。

  经查明,自2013年以来,上述5家从事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相关服务的天然气公司,凭借在相关区域内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相关服务的特许经营权,通过与非居民用户签订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合同的形式,取得了在相关区域内非居民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市场的支配地位,并且滥用该市场支配地位,在非居民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经营成本、市场价格没有显著变化的情况下,剥夺了交易相对人自行选择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自行购买建设安装材料的权利,以不公平的高价收取非居民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费用,从中获取较高利润。

  其实,这种模式在燃气业内非常普遍。此次处罚意味着燃气企业此前在工程领域的部分盈利模式不可持续,将面临业务模式的转型和调整。

  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并非单一行政机构,而是“三驾马车”式的格局: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各司其职。其中,经营者集中行为归商务部反垄断局负责,价格垄断归发改委负责,而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等则归工商总局负责。此前,公用事业的反垄断案例主要由工商部门操刀。现在,发改委物价局开始在价格垄断方面接踵发力。三大执法机构开始呈现执法竞争的态势。

  此次执法,处罚的五家企业都是知名央企和当地国企。虽然罚款的绝对金额不算最高,但是,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4%的罚款比例却创下了新记录。此前,在燃气行业的类似案例中,只出现过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1%或3%的罚款比例,其它行业的垄断处罚也未有超过3%的记录。

  按照发改委《关于认定经营者垄断行为违法所得和确定罚款的指南》(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对于滥用基于特许经营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罚款初始比例为3%,垄断行为每延长一年增加1%,最高不超过10%。虽然这是一个征求意见稿,但笔者相信其代表了相关的立法倾向,未来公用事业的垄断罚单还有可能再创新高。

  此次物价局查处的主要是价格垄断,理由是“不公平高价”。那么,何为公平、何为不公平,未来企业该如何定价?笔者认为,燃气工管道程应摒弃垄断高利的旧有思路,回归建筑行业平均利润才是正途。

  很多业内同行认为,燃气公司拿到的是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实质上就是垄断地位,为何还要以垄断的名义进行处罚?其实,这是对《反垄断法》的误读,《反垄断法》并不反垄断本身,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有滥用这种市场支配地位才是违法的。

  而燃气工程市场放开后,用户和第三方施工单位如果为了降低成本使用廉价材料,安全和质量问题很难保证,将给供气企业造成很多难题。

  安全作为燃气行业的头等大事,不可小视。但笔者认为,这是两个不同纬度的问题,市场应该垄断还是放开,这是一个原则方向问题;对于放开后如何加强监管,则是具体操作问题。垄断并不能确保安全,放开也并不代表放纵,相信监管部门能在实践中找到加强安全质量管理的路子。

  案例中披露的两家公司的整改措施得到了执法部门的肯定:修订非居民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合同,允许非居民用户自主选择承建经营者,聘请第三方建设工程造价评估机构对非居民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费用进行评估,对非居民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有关服务和价格实行公开告知。

  这些措施也值得燃气经营者参考。国内城市燃气行业的自然垄断属性应为社会共识,垄断地位不用质疑。《反垄断法》反的不是垄断本身,而是利用垄断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经营行为。燃气行业对此事认识不到位,反思不深刻,现在到了放弃非法获利旧思路的时候了。

  (作者供职于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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