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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6年06月20日 星期一

煤炭行业落后产能认定标准公布

《 中国能源报 》( 2016年06月20日   第 15 版)

  本报讯  记者别凡报道:日前,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及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发布了《印发钢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淘汰落后产能是化解产能过剩矛盾、推动行业脱困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协调配合,并且要依法依规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同时《通知》也指出,要做好宣传引导,注意总结淘汰落后产能、多渠道转岗安置职工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增强社会信心。

  从《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可以看出,此次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涉及的部门众多,具体由国家能源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炭工业协会参加。

  按照《实施方案》,此次专项行动的时间为2016 年5 月至2016 年12 月。2016 年5 月底前为摸底排查阶段;2016 年6 月-12 月为组织实施阶段;2016 年10 月- 12 月为检查验收阶段。同时还有一个贯穿整个过程的检查考核,即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统一组织对各地淘汰煤炭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按期淘汰的落后煤矿,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由工商总局纳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信用约束。

  《实施方案》的重点是确定了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

  按照国发(2016) 7 号文件规定,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确定的13 类落后小煤矿,以及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要尽快依法关闭退出。年产能小于30 万吨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年产能15 万吨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要在1 至3 年内淘汰。

  同时,《实施方案》要求各产煤省(区、市)要结合资源赋存、开采工艺和技术装备现状、环境保护等,研究制定本地区煤炭落后产能标准,为确定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提供依据。

  此外,《实施方案》还要求在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同时,加强财政资金支持、妥善安置职工、返还剩余资源价款、强化社会监督以及加强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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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方案》中确定的煤炭行业

  落后产能认定标准

  根据国发(2016) 7 号文件规定,煤炭行业落后产能分为两类。

  一、尽快依法关闭类(2016 年底前全部淘汰);

  1.核定生产能力在3 万吨年及以下煤矿;

  2. 核定生产能力在9 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按照各地已制定的工作规划或计划逐步关闭或淘汰退出);

  3. 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生产或建设煤矿;

  4. 资源枯竭的煤矿;

  5. 停而不整或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6. 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

  7. 瓦斯防治能力没有通过评估,且拒不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8. 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煤矿;

  9. 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

  10. 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

  1 1.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 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

  12. 灾害严重,且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

  13. 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

  1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应依法予以关闭的煤矿。

  二、在1 至3 年内淘汰类(2018 年底前全部淘汰);

  1.产能小于30 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

  2. 产能15 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

  3. 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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