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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6年06月13日 星期一

“十三五”风电应着重发展“中东部”

■秦海岩 《 中国能源报 》( 2016年06月13日   第 04 版)

  之前,行业普遍认为,风速低于6 米/ 秒的资源区不具备经济开发价值。但是,通过“十二五”期间的技术创新,提高了机组的利用效率,使低风速资源也具备了经济开发价值。“十三五”风电开发重心向中东部转移,已经万事俱备。

   

  “三北”是我国“十二五”风电开发的主战场。尤其 “千万千瓦风电基地”的规划和建设,对我国风电发展影响深远,成就有目共睹。

  一方面,其支持了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的落实,促进了风电规模化开发利用。截至2015年底,全国风电累计装机1.45亿千瓦,其中“三北”地区占71.7%,共1.04亿千瓦,有力推动了我国能源结构向清洁低碳发展,在国际上树立了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勇于承担责任的大国形象。同时,也带动了地方经济发展,解决了偏远落后地区就业和民生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大规模市场拉动,促进了产业链的完善,加速了行业技术创新,降低了开发成本。一个领先全球的战略新兴产业初步形成。

  然而,在发展过程中风电也遭遇了掣肘。 “三北”地区风电的并网消纳问题已成为制约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长痛”。从2010年开始出现弃风限电现象,到2015年,“三北”地区弃风限电达到了新高,全年超过330亿千瓦时。2016年第一季度弃风电量190亿千瓦时,新疆、甘肃弃风率接近50%,弃风限电向常态化,恶性化发展。

  弃风限电核心问题是当电力供应能力大于需求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发电优先次序。对于已建成的机组,不应是风、火之间的讨价还价,而应基于全社会效益最大化的标准。解决问题的根本是改革目前不符合时代发展的电力体制机制,但这需要时日。加上“三北”地区火电装机规模严重过剩,利益冲突短期很难调和。因此,“三北”地区风电开发规模和速度必将受到制约。

  然而,要实现我国风电产业在 “十三五”期间的可持续发展,就要保证2000 万千瓦以上的年度增长规模,从而避免因市场大幅萎缩,致使一个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半路夭折。只有保证到2020年实现2.5亿千瓦的累计装机,才能兑现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减排的承诺目标。因此必须调整风电发展布局,加大中东部地区开发力度。

  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具有分布广、密度低的特性,更适合就地开发,就近利用。在处于负荷中心的中东部及南方地区大规模开发风电项目更要适可再生能源的禀赋。之前,行业普遍认为,风速低于6 米/ 秒的资源区不具备经济开发价值。但是,通过“十二五”期间的技术创新,叶轮直径的加大、翼型效率的提升、控制策略的智能化、超高塔筒的应用以及微观选址的精细化等,使低风速资源也具备了经济开发价值。目前,年平均风速5 米/ 秒的风电场,年等效满负荷利用小时数也可以达到2000 左右。湖北桃花山风电场和江家山风电场都是实际案例。据气象局最新评估结果,中东部和南部地区风速在5 米/ 秒以上达到经济开发价值的风资源技术可开发量接近9 亿千瓦,足可满足未来开发需求。“十三五”风电开发重心向中东部转移,已经万事俱备。

  正在制定中的“十三五”风电发展规划,应着重明确推进“中东部”开发战略。中东部各省要从战略高度重视风电开发,这是完成各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引导目标、承担减排责任的重要基础,也是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有效投资。

  中东部风电下一步要健康发展,首先要做好规划,要开展更精细的资源详查,按照最新技术水平进行可开发量评估。做好规划,一方面有量才能引起足够重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和配套电网的统筹以及发展节奏的管理调控。政府主管部门在体制机制上要大胆创新,出台支持中东部风电开发的具体政策措施,如进一步简政放权,简化各种核准审批的条件,特别是在设备选型上要给企业充分自主权,不要在项目核准文件中规定设备类型和台数。同时要协调不同部门之间审批环节的程序衔接,尤其是土地的使用审批工作。

  对于风电开发企业:一,开发布局要进行战略调整;二,中东部地区地形和风况更为复杂,对风电场设计选址等提出了更高技术要求,企业的前期开发工作需要做更细致的工作;三,要改变原有按照机型进行招标采购的方式,应该针对具体场址招标“整体解决方案”;四,要高度重视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工作,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对于整机制造企业,不仅要能够组装风电机组,而且要能够根据不同场址条件设计机组,从卖设备向卖服务转变。要充分认识到,未来的竞争不仅是制造能力的竞争,更是综合技术能力的竞争,只有技术过硬、创新能力强的企业才能生存发展。

  (作者系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委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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