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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6年06月06日 星期一

《国家石油储备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石油储备建设鼓励“藏油于民”

■本报记者 渠沛然 《 中国能源报 》( 2016年06月06日   第 14 版)

  为规范国家石油储备管理,应对突发事件等引起的石油供应中断或者短缺,保障石油供应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社会稳定,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储油建设运营,5月31日,国家能源局针对《国家石油储备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历经十年,条例颁布在即。

  必要且适时

  中国从1993年开始成为石油净进口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近两年来油价低位徘徊的市场现状,我国石油对外依存度不断攀升,目前对外依存度已突破60%。

  石油依存度过高,石油供应易受国际原油市场波动的影响。虽然目前国际油价已经走出低谷呈现走高趋势,作为全球最重要的原油消费国之一,中国原油进口的速度仍未放缓。

  这是由于一方面,随着国内油气改革进入“破冰”期,可进口石油的企业越来越多,石油进口量呈逐年增长态势。原油进口量激增,主要是因为原油进口“双权”逐步放开,原油进口主力不再局限于“两桶油”。青岛海关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地炼在山东口岸进口原油达到679.1万吨,占同期山东口岸原油进口量的24.8%,对山东口岸原油进口量增长的贡献度达到56.6%。之后地方炼油厂的进口配额还会增加,将对原油进口构成支撑。

  另一方面战略石油储备建设尚未完成。截至2015年年中,我国共建成8个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总储备库容为2860万立方米。计划已经收储约1.906亿桶原油,约为一个月的净原油进口量,最终目标是原油储备达到90天的净进口量。 在储备量远不足国际标准的情况下,中国将在今年增加7000-9000万桶战略石油采购,储备量将继续提升。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资深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在国际经济形势复杂、国内原油进口量不断攀升的当下,出台“意见稿”非常必要且恰逢其时,让国家石油储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此前,石油储备以政策性文件为依据,存在统一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足等问题。随着我国石油储备建设的不断推进,石油储备涉及的主体越来越多,产权关系、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化,需要建立完善的国家石油储备管理制度,对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国家石油储备的监督管理等加以规范。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上述人士对记者表示,“意见稿”提出“国家保持国家石油储备规模与石油消费总量相适应”,是基于消费量预测,这与以净进口量决定储备水平的国际通用石油收储原则有不同之处,值得关注。“此项条例与国际惯例标准度量不同,‘异曲同工’合情合理,但是在今后的国际交流和对比中或存在歧义和问题。”上述资深人士说。

  另有业内人士指出,落实石油储备应“缓行”,抓住油价或将长期处于低位的时机,在推动石油储备能力建设的同时,分阶段缓步扩大原油购买,充实战略储备库存,但切忌短期巨量购买,为后续储存持有造成巨大的成本压力。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上述资深人士对记者表示,我国的能源储备存储量未及国际标准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国家储备油库建设非常缓慢,二是民营的商业油储备体系几乎没有启动。“政府石油储备能力有限,目前来看,一些企业的储备资源可能没有用尽,条例正式出台后要求企业进行“义务储备”,或许能更好地将资源调动起来。”上述资深人对记者说。

  针对石油储备现状,此次“意见稿”提出,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石油储备设施建设运营。从事原油加工、成品油批发和原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承担企业义务储备;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石油储备设施建设运营;并强调政府储备石油的收储、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其中企业义务储备石油是指从事原油加工、成品油批发和原油进出口的企业,依据本条例承担的社会责任储备。企业义务储备石油所有权属于出资企业,实行最低库存管理。企业义务储备所需建设资金、石油采购资金和运行管理费用由企业承担。

  “从事原油加工、成品油批发和原油进出口的承储企业应当承担企业义务储备。地炼在享受改革红利、公平竞争平台的同时,也决定了他们需要承担义务储油的责任。”上述资深人士说。

  该资深人士指出,政府在建设战略储备油库上财政支出较大,因此鼓励社会投资,国家在后期可能会给予相应的支持政策。例如,如果某地炼厂投资建设储备油库,国家可以考虑在原油进口配额或使用权上放宽条件,对该地炼厂予以鼓励。

  隆众网分析师李彦表示,让民营石油企业加入到国家石油储备中是一种“藏油于民”的做法”,而目前已有一些企业具备了一定的存储量。

  据记者了解,目前已经获准进口原油的企业总共获得了7000万吨的年度配额,加上正在申请的部分,今年地方炼油厂可进口量有望超过1亿吨,接近全国总进口量的三分之一。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并未针对企业义务储备石油量给出明确数值,仅提到“根据石油市场供需状况,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可以允许企业义务储备量在一定时期内适量调整。”对于条例颁布后,民企参与活跃度和政策实施具体情况,本报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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