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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6年03月07日 星期一

建言献策

《 中国能源报 》( 2016年03月07日   第 05 版)

  全国政协委员  协鑫集团董事长 朱共山

  切实完善可再生能源补贴机制

  针对现行补贴机制施行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朱共山建议:

  上调可再生能源附加标准,保证全额征收。根据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和2030年非化石能源规划目标,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水平上调至0.03元/千瓦时,并在“十三五”期间保持稳定,保证全部电量足额征收。

  调整补贴期限。可再生能源项目实现平价上网前,所发电量按可再生能源上网标杆电价收购,直至项目完成贷款还本付息后,调整为按常规化石能源上网电价收购。

  调整补贴资金管理机制。全国人大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第24条,并督促有关部门修改配套法规,明确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是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唯一来源,由国家发改委统一审核监管,取消用国家财政年度专项资金补偿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缺口的规定,提高可再生能源补贴管理效率。

  对光伏电站进行适度增信,并引导补贴金融化。光伏电站是进行金融资产操作的良好标的物,完全可以使用传统的融资租赁、债券、保理、合同能源管理等操作模式。为解决现阶段由于光伏补贴不到位为产业带来的各种困难,呼吁政府相关部门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推动政府补贴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推出,引入保险业,推出政府补贴信用险,基于政府补贴信用保险推出政府补贴应收账款保理融资。

  (姚金楠/整理)

 

  全国政协委员 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 刘汉元

  强化政策落地加快光伏产业发展

  2013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能源局等相关部委就补贴、退税、电价、项目管理、并网以及融资等问题陆续出台系列配套政策。但由于在具体项目申报、建设、并网、补贴申领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体制障碍和政策盲点,包括行政审批流程仍冗余复杂,相关政策缺乏明确、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光伏补贴拖欠问题仍难以解决,土地政策认定标准不一等,导致国内光伏发电推进乏力,落地过程尚存在诸多障碍。据此,刘汉元建议:

  首先,简化补贴资金征收和拨付程序,规定可再生能源电力附加收支均由电网公司代为完成,电网公司根据上网电价水平直接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上来直接拨付电网,同时免除可再生能源电力附加在征收、发放过程中的各种税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对电网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同时,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制定更切实有效的可再生能源基金发放机制,核心由“以收定支”改为国家财政“收支补缺”。第二,建立行政审批统一联动机制,出台国家层面统一的审批流程。第三,加大土地配套政策支持力度,将“渔光一体”等项目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落实,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划归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用地手续,同时将“渔光一体”项目的生产生活用地(如逆变器、配电房等)占项目面积1%以内的面积作为公共设施用地管理。

  (成思思/整理)

 

  全国人大代表 晶龙集团董事长 靳保芳

  保证可再生能源 全额收购有效落实

  光伏已成为世界争相发展的战略新兴产业,我国也已跃居世界第一光伏制造和应用大国。国家光伏“十三五”规划制定了更高的发展目标,民用和企业建设光伏电站的热情日益提高。但目前,我国地面电站建设仍面临限电、土地使用税界定不清等问题。

  针对限电问题, 靳保芳希望从法制和政策上保证可再生能源全额收购有效落实;改善能源消费观念,保证新能源电力消费优先权;加强电网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电网结构,提升输送能力;限电地区合理分配指标,按可并网容量指导企业装机,保证全额上网;优化能源制造与消费结构,提升电力消纳能力。

  在土地使用税方面,靳保芳建议由国家统一明确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对光伏电站土地使用税作出明确指引与规定;对光伏电站建设用地进行税金优惠或减免。

  税收政策上,针对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陆续到期现状,建议国家及地方进一步出台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或对现有优惠政策进行修订。如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持续期应在“项目投产后10年期”以上,使电站企业能实实在在的享受到税收政策带来的优惠。

  此外,靳保芳提出,目前业主投资建设的配套送出工程,电网公司目前大多数情况下无偿回购,造成了电站建设成本上升,对电站建设选址造成极大约束。建议电网公司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加快回购。

  (姚金楠/整理)

 

  全国政协委员  汉能集团董事局主席 李河君

  银监会应指导金融机构出台光伏扶贫金融政策

  目前我国光伏精准扶贫成果初显,同时,在光伏精准扶贫工作中存在启动资金缺口较大、管理难度大、后期运维和贫困户收益难以保障的问题。为此,李河君提出四点建议:

  首先,希望银监会指导金融机构出台光伏扶贫金融政策,由承建企业统一对接金融机构,解决资金缺口问题。第二,建议国务院扶贫办选择一批有实力、有经验、有社会责任感的大型光伏企业,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统一规划管理,统一包干实施,以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后期运维。第三,建议电网、国土等部门简化光伏扶贫项目流程、加快并网和补贴发放。解决土地、林业、电力等部门相关规划或文件不统一等问题,实现有效衔接、配合顺畅,促进光伏扶贫项目顺利实施。最后,建议积极推广新的光伏扶贫模式。如可大力推广令多方受益的“光伏大棚扶贫”模式,贫困户除了获得土地租金外,还可被雇佣进棚务工以获得工资性收入。

  (姚金楠/整理)

 

  全国人大代表  晶科能源首席执行官 陈康平

  保障光伏精准扶贫有效落地

  光伏扶贫在实现粗放扶贫到精准扶贫的转变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针对相关政策落实和项目实施,陈康平建议:

  首先,在装机规模上要将户用与小规模集中式相结合。各级政府在协调具体实施时,充分利用村头空地、村集体屋顶、敬老院等公共建筑的屋顶等,装机规模几十千瓦到几百千瓦,收益由多个贫困户共享。

  第二,明确扶贫为银行的责任之一,从资金量、年限和利率等方面落实。明确银行体系每年的光伏扶贫金额指标, 且要求按 15 年甚至更长期年限、2-3%的年利率给予支持。

  第三,要加快农村电网改造工作,打通电力出口。一方面根据不同地区用电负荷特点,灵活放宽光伏装机占并网点变压器的容量比例,另一方面相关部门简化电网改造审批手续,针对光伏扶贫地区,加快改造进度,必要时采取企业代建、电力部门支付的方式,彻底打通光伏扶贫的电力出口。

  最后,要与当地电力形式相结合,争取就近消纳。

  (成思思/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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