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随着经济结构调整与金融改革的推进,企业也越来越关注如何在新常态下利用好碳金融,从而更好服务低碳经济发展。
但是目前我国碳金融市场又处于初步初期的探讨阶段,各种不确定性使我国目前的碳金融交易市场风险监管变得异常重要,从而对碳金融交易市场的法律框架、宏观政策和宏观监管提出客观需要和完善要求。而目前我国金融业监管为分业监管模式,在这种体制下,仅靠单一部门难以实现对这种复杂性系统的宏观审慎监管。因此,笔者认为应以立法形式,在国家层面建立或指定一个有针对性的统一协调机构,重点对碳金融交易的系统性风险进行法律框架完善、政策指导和宏观监管。
应该指出的是,在所有碳金融风险之中,争议最大、变数最多、风险最强的当属来自国际政策性的风险。
一方面,在2009年的哥本哈根会议上,面对全球气候异常变化的严峻形势,各国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互相妥协,谋求共推“绿色发展”的新型经济发展模式。但各方坚持维护本国利益,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欧盟是最早关注气候异常的国家,早于 2008 年底就通过了能源和气候一揽子计划,承诺了 3 个 20% 的减排目标。美国没有成为签约国,但也向全世界给出了承诺:到 2020 年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要比2005 年减少 17% 。其他发达国家,如澳大利亚等也分别根据本国情况确定了 2012 年后的减排目标。不过在此之外,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谁应承担减排义务这一问题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因此,现行的发展中国家减排方案存在较大变数,一旦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的压力下放弃减排目标,国际碳交易市场将面临极大风险。
另一方面,虽然2014年欧盟能源政策评估报告显示,欧盟已经向实现其2020年能源和气候目标,并将分散的电力和天然气市场纳入单一能源市场迈出了重要一步。但值得注意的是,2008—2014年间,欧盟各主要经济体的经济发展形势都不容乐观,目前欧盟的温室气体排放下降实际上伴随着欧盟地区经济的停滞。而作为欧盟区经济发展表现最好的德国,其温室气体排放量不仅没有下降,还出现了反弹现象,只是到2014年才比前几年有明显下降。
鉴于温室气体的排放与经济发展正相关,我们不得不慎重考虑如下事实:一旦发达国家急于摆脱经济困境而置减排协议于不顾,或出于国内政治经济压力而向发展中国家施压,那么全球碳金融交易市场就会出现巨大波动。
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自然也面临着减排与环保的双重压力。而由于我国长期将GDP产出作为政府直接考核指标,对环境保护相对漠视,导致了我国多地在2013年、2014年爆发了大范围雾霾天气,严重影响了人民生活质量,并直接威胁到人民群众的健康生存环境。从现实环境看来,我国面临的国内外减排压力巨大。
2014年11月,中美双方就气候变化合作达成共识,并在北京发布联合声明,双方均计划继续为降低温室效应而努力,并随时间推进不断加大力度。其中,中国政府提出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的目标。这一声明实际上为我国工业化与城镇化发展盖上了天花板。
面对严峻形势,建议国家主动采取措施,从国家层面应对可能存在的政策风险。因此制度上的配套改革势在必行,必须完善法律框架、加强政策指导,建立规范的碳交易市场体系。通过改革寻求法律制度、技术、价值的平衡,同时要在国际谈判中争取更大利益,如要求发达国家提供相应的技术和资金支持,争取更多国际合作机会,始终坚持共同承担但责任有区别的原则。
我国还应全面评估国际及国内的减排需求,准确定位今后的减排任务和发展目标。碳减排任务和目标的执行需要法律保障,因此要积极通过立法明确发展目标及路线,用法律保障碳金融交易和碳排放权等碳金融市场的合理定位,同时增强碳金融主体和产业界的市场预期。在明确发展任务与减排目标的基础上,我国政府应在政策层面不断引导低碳经济发展,通过低碳项目税收优惠、碳信贷担保等政策支持资本参与低碳经济建设。应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和企业参与国际碳市场的机制和参与途径,并且加强与国际主要碳市场的合作,争取在认证体系和减排标准等方面的相互认可与互信,从而形成我国较强的参与能力,在国际谈判中取得更大影响力,逐步使我国在国际碳市场竞争中取得重要地位。碳金融监管需要有法可依,相应的法律支持体系必不可少,同时较为完整的实施细则可以增强金融监管的可操作性,对于立法环境尚未成熟的业务和行业,也可先制定暂行条例。
(作者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高级经理、高级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