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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5年11月16日 星期一

增加增值税抵扣对煤企脱困意义不大

李廷 《 中国能源报 》( 2015年11月16日   第 16 版)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指出,允许煤炭采掘企业将“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以及“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通知》同时对巷道、开拓巷道、其他巷道以及巷道附属设备给出了具体解释。

  为何此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会出台一个这样的文件?该文件对于煤炭企业有何意义?这要从2009年1月份开始实施的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全面转型改革谈起。考虑到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此次改革开始,煤炭企业销售煤炭的增值税由13%上调至17%。一般理解,无论是巷道附属设备,还是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的建设、掘进或者回填,以及露天煤矿生态恢复,都是每个生产周期维持正常煤炭生产运转所必须进行的投入,以上相关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的进项税额理应从煤炭企业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按照2008年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是不动产,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2009年9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矿井和巷道属于构筑物的范畴,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属于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多年来,煤矿企业用于井下生产巷道建设及其附属设备安装、维修所购买的材料、劳务及服务的进项税额始终不能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煤炭企业生产巷道的建设、掘进以及购买巷道附属设备的投入,与煤矿购买掘进、回采、运输、提升等设备的投入性质一样,均属于周期生产过程必须支出。但是,由于前者的进项税额不能在销项税额中抵扣,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之后,煤炭企业的实际税负出现了明显的提高。有煤炭企业人士测算,改革之后,煤炭企业的实际增值税税负提高了大约3个百分点。

  此次增加煤炭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可以看做是煤炭行业增值税改革的继续,更可以看做是在煤炭行业迟迟不能走出困境情况下,进一步降低煤炭企业税收负担,减轻煤炭企业经营压力。此次增加进项税额抵扣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减轻煤炭企业经营压力,经过对部分煤炭企业公开资料进行分析发现,此次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项目之后,测算下来,多数企业吨煤减少的税收负担在五元以内,部分企业可能只有一两元。对于深陷困境的煤炭企业似乎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是,我们也不容忽视,目前煤炭市场供求仍未恢复均衡,更多的市场话语权仍然掌握在下游用户手中,税负降低之后,部分煤炭企业出于提升自身竞争力考虑,难免会进一步降低煤炭售价,最终把减少的税收拱手转移给下游用户。

  因此,在笔者看来,此次降低煤炭企业税负可能并不能真正缓解煤炭企业经营压力,反而可能进一步促使煤价下跌。

  (作者为睿能咨询首席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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