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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5年11月09日 星期一

核电“走出去”还要强化“内功”

国务院研究室巡视员 范 必 《 中国能源报 》( 2015年11月09日   第 05 版)

  近年来我国核电装机、在建规模迅速扩大,“走出去”取得初步成果。但毕竟是核电行业的后来者,我国能否在国际竞争中取胜,关键还要看“内功”是否过硬。当前,应着力解决好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降低核电“走出去”融资成本

  我国核电企业国内融资成本偏高。目前,美、日、韩等核电强国对核电项目15年长期出口信贷美元利率为3.18%。我国对核电长期出口信贷美元利率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企业能够获得的长期出口信贷美元利率在5-6%,与国际同行相比处于较大劣势。

  贷款来源渠道较单一。核电企业“走出去”主要依靠中国进出口银行“两优”贷款和商业贷款。政府优惠贷款额度较低,而核电项目投资规模巨大。此外,一些目标国家不在“两优”贷款目录内,难以申请使用“两优”贷款。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偏高,进一步提高了整体融资成本。

  股权融资难度较大。国家设立的股权性投资机构单个项目投资规模有限,对短期回报要求较高,而核电项目建设周期长,前期没有回报,难以满足股权投资机构的收益要求。

  为满足核电“走出去”大额、长期、低息融资的需要,需要着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首先要做好“内保外贷、借船出海”。即由国内母公司向国内银行担保,国内银行为该公司在境外的子公司出具保函,该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为子公司提供融资业务。

  目前,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各商业银行的内保外贷业务进行额度控制。建议在加强风险防范的前提下,用活外汇储备,外汇管理部门增加一定额度专门用于支持核电项目“走出去”。

  同时应设立核电“走出去”专项国家财政补贴,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强出口信贷支持力度;提供税收优惠;允许核电企业境外公开发债。

  加强核安全监管合作与监管能力建设

  我国在核设备监管、现场监督、辐射环境监测等方面,已经接近核电发达国家水平。可通过监管合作,帮助目标国家培养本国的核安全监管能力,建立核安全体系,对于未来在这些国家获取项目、输出核电技术有重要意义。建议核安全监管部门与核电主管部门、外交部门协调,确定一批重点合作对象国,将核电监管合作纳入双边外交工作的议题。

  同时也要看到,相对迅猛发展的核电形势,我国核监管立法滞后、机构独立性不够、人力和经费不足、核安全研究能力有限、核安全国际交往和国际合作经费短缺等问题还十分突出。尤其是国家核安全局不是实体机构,会影响我国核安全监管的独立性和公信力。

  我国监管能力建设应当同国内核电发展速度与核电“走出去”的要求相适应。建议加快《核安全法》立法进程。加大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投入。恢复设立具有权威性的独立监管机构。提高核安全监管人员待遇。加快核安全研发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核安全设备检验体系,完善对重点核设施全生命周期监管。

  提高核电标准国际认可度

  核电涉及敏感技术,各国的核电发展政策不同,监管和认证体系也不一样,不同标准规范之间的互认性较差。福岛核事故后,国际社会对核电的安全性要求更高,在事件叠加、严重事故预防和缓解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比以往更严格的要求。国际上现有的核安全法规、标准和规范在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我国核电标准是核电技术发展、国家监管、国内装备制造水平、工程建设领域管理和技术发展相协调的产物,尚未形成配套体系。我国核电标准距离支撑核电“走出去”的需要还存在差距。建议国家能源局、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标准委等有关部门与核电企业在标准制定上加强协调,全面开展我国核工业标准与美、法两国核工业标准规范的对比工作,以便在“走出去”过程中采用我国核工业标准,同时参考美法权威的第三国标准。

  核电堆型的标准化设计也应提上日程。建议核电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尽早实现“华龙一号”堆型设计、施工设计、设备制造的标准化,防止出现两大公司两条“龙”。在充分吸收依托项目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固化AP1000设计,形成标准化设计方案,并在相关核电企业之间共享,为批量化发展创造条件,防止出现三个公司三个AP1000系列。

  推进国内核电建设稳步发展

  中国要在国际核电市场占有一席之地,必须在本国的应用开发上达到较高水平,并保持相对稳定的建设节奏。

  一是推进“华龙一号”项目建设,进一步夯实自主技术基础,为“走出去”创造条件;二是坚持AP1000技术路线,加快后续项目审批。据初步统计,“十三五”具备开工条件的AP1000厂址有10个,共32台,总装机容量可达4000万千瓦。这些机组可以考虑按每年5-8台的速度开工。在“十三五”期间再发放一批AP1000“路条”,为“十四五”作准备;三是建议尽快核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CAP1400示范项目,并在“十三五”期间批量建设,同时成为“走出去”的主力机型之一。四是有序推动湖北咸宁、湖南桃花江、江西彭泽等内陆核电项目,“十三五”期间可考虑内陆核电项目零的突破。从安全性考虑,内陆新上核电项目应选择三代AP1000或CAP1400;五是为了保证核电的经济性,建议进一步明确核电的基荷地位,按照节能发电调度原则,电网企业对核电电量全额收购上网。

  建立集中高效的核电决策体制

  我国核电建设取得的成绩与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分不开的。2011年后,我国总结了日本福岛核事故教训。近两年重启核电项目建设,但新核准开工的核电项目偏少。这里固然与技术路线、厂址等方面的争议以及公众接受度等因素有关,但缺乏集中高效核工业高层决策体制也是重要原因。

  建议进一步提高核电工作的协调层次,在国务院层面成立核电建设和“走出去”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能源、核电监管、国防科工、三大核电企业等部门和相关企业,以及项目融资、燃料、工程建设、装备制造、项目运营等环节中的重大问题,在国内核电建设和“走出去”中形成合力。

要重视生物质能源的开发利用
编者按
加快构建基于特高压的全国能源互联网
核电“走出去”还要强化“内功”
当前正是核工业走向国际的大好时机
发展清洁能源
需要系统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