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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5年11月02日 星期一

发改委拟下调光伏上网电价

《 中国能源报 》( 2015年11月02日   第 17 版)

  本报讯  记者从国家发改委获悉,国家发改委近期将出台《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并于10月29日组织了各家发电企业进行讨论。在《通知》的讨论稿中,提出实行陆上风电、光伏发电的上网标杆电价随发展规模逐步降低的价格政策。

  讨论稿中的电价调整方案为:2016年全国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在一类资源区的项目将从现行的0.9元/千瓦时下调至0.85元/千瓦时,下调幅度为5.6%;二类资源区将从现行的0.95元/千瓦时下调至0.92元/千瓦时,下调幅度为3%。此后在2017年到2020年逐年递减,每年递减幅度为0.03元/千瓦时。

  一类资源区包括宁夏、青海海西、甘肃嘉峪关、武威、张掖、酒泉、敦煌、金昌,新疆哈密、塔城、阿勒泰、克拉玛依,内蒙古除赤峰、通辽、兴安盟、呼伦贝尔以外的地区。

  二类资源区包括北京、天津、黑龙江、吉林、辽宁、四川、云南,内蒙古赤峰、通辽、兴安盟、呼伦贝尔,河北承德、张家口、唐山、秦皇岛,山西大同、朔州、忻州,陕西榆林、延安,青海、甘肃和新疆除一类以外的地区。

  而除一、二类之外的地区,2016年拟定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从1元/千瓦时下调为0.98元/千瓦时,此后每年递减0.02元/千瓦时。

  讨论稿中称,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在投运后执行的上网电价和电价补贴标准期限为20年。今后经营期内出现运行成本大幅降低,相关新能源项目整体收益水平明显偏高的情况,国家发改委将研究适当降低标杆电价。鼓励各地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新能源项目业务和上网电价,但通过竞争方式形成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标杆上网电价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发布的《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中提出:“到2020年风电发电与煤电上网电价相当,光伏发电与电网销售电价相当”的要求。据了解,此次电价政策调整,主要是要在5年内落实光伏发电平价上网的目标。讨论稿中的内容还有待向发电企业等行业相关方征求意见,可能会根据各方意见有所调整,正式的调价方案将在近期公布。

  讨论稿还指出,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负担;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其中,完成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确定的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80%的省份,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超低排放环保电价。

  在发电监控发布讨论稿规定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相关发电项目上网交易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此次调价方案中拟定新的标杆电价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每年1月1日以后备案或核准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当年1月1日以前备案但于当年4月1日以后投运的光伏发电项目将执行当年的上网标杆电价。这意味着2016年1月前并网的电站将不受新电价政策的影响,而正在建设的电站,或者已经建成但2016年4月后并网的,将执行新的标杆电价。

  (成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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