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链接
日 报周 报杂 志 人民网
中国能源报 2015年10月19日 星期一

从法律层面看LPG供应站安全间距

陈新松 《 中国能源报 》( 2015年10月19日   第 04 版)

  “8·12”天津滨海特大爆炸事故发生以来,全国不少地方如宁波慈溪、北京海淀、上海长宁、呼和浩特等地,纷纷出现了居民反映液化石油气(LPG)供应站距离民宅太近,安全间距不符合规定,要求供应站搬迁的新闻。社会出现这种“邻避效应”也是人之常情,但这其中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值得研究探讨。

  液化石油气是危险化学品吗?适用危险化学品管理吗?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发布,2011年12月、2013年12月修订)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结合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可以确认液化石油气是危险化学品。

  由于天津滨海特大爆炸事故的触目惊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间距已深入公众脑海。浏览近期各种新闻报道,也经常可以看到以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间距来质疑LPG供应站位置的新闻。

  但笔者认为,液化石油气虽然属于危险化学品,但用作燃气时不适用危险化学品管理,理由如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9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燃气……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由此可见, LPG供应站的安全间距问题应该适用燃气相关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而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要求来质疑LPG供应站的安全间距是不合适的。

  那么,燃气相关法规和标准对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安全间距如何规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8章8.6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对此做了详细规定:

  瓶装LPG供应站应按其气瓶总容积分为三个级别,安全间距有要求的主要是前两个级别。气瓶总容积按实瓶个数和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气瓶计算的是实瓶,也就是装满气的钢瓶。

  根据供应站和气瓶总容积的不同得出不同的安全间距见文中附表。

  有供应站后有居民区情况下,处置责任主体是谁?

  从公开报道的几个案例来看,不少都是先有LPG供应站,后来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供应站被陆续崛起的居民小区包围。那么出现这种情况又该谁来处理呢?  

  笔者认为,如果先有供应站而后出现安全间距不足,要么是政府规划部门把关不严,要么是建设单位为了利益而罔顾安全风险。

  《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由此可见,对于先有LPG供应站后有居民小区的情况,符合《消防法》第22条第二款的规定,地方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在限期内解决,消除安全隐患。处理该问题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

  如深圳市清水河油气库,这里在1993年发生过“清水河8·5大爆炸”,导致15人死亡,100多人受伤,被《中国特大事故警示录》收录。其油气库的搬迁问题,20多年来都未彻底解决(8月27日在天津事故影响下终于被彻底关停),主要还是政府部门的原因。应当由政府部门组织搬迁工作,并由财政承担相关的费用。

  (作者单位: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油气改革需要系统思维
以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从法律层面看LPG供应站安全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