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记者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获悉,为贯彻落实《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引导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有序回收利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制定了《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征求意见稿,下称《政策》),已经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发布在即。
据介绍,《政策》制定的目的是指导相关企业合理开展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的生产及回收利用工作,建立上下游企业联动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明确了回收责任主体,有利于解决电池回收商业化的瓶颈问题,潜在市场空间巨大。
首次明确回收责任主体
记者了解到,《政策》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动力蓄电池设计、生产及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和最终处置等活动。
根据《政策》,废旧动力蓄电池包括经使用后剩余容量及充放电性不能保障电动汽车正常行驶或因其他原因拆卸后不再使用的动力蓄电池、报废电动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经梯级利用后报废的动力蓄电池、生产过程中企业报废的动力蓄电池以及其他需回收利用的动力蓄电池。
数据显示,到2014年年末,我国新动力轿车保有量已超越12万辆。新动力汽车保有量的高速增长,也预示着动力电池的回收再利用拥有广阔的市场。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预测,到2020年,我国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累计报废量将达到12万至17万吨的规模。尽管潜在市场空间巨大,但是由于职责主体不清晰,制约了电池回收的商业价值挖掘。
目前,中国车用动力蓄电池收回运用主要涉及蓄电池出产者、整车公司、收回运用公司、消费者等有关主体,因为缺少有关法规制度,关于车用动力蓄电池收回运用的职责主体没有清晰,成为展开车用动力蓄电池收回运用办理的首要障碍。
为此,《政策》明确,动力电池回收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下同)应承担电动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承担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售后服务体系之外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梯级利用电池生产企业应承担梯级利用电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负责回收报废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这一规定意味着绝大多数电动汽车的动力电池回收责任落在电动汽车生产商上。在我国传统生产理念中,生产者仅对生产进程中发生的环境污染承当职责。据介绍,生产者职责延伸制度在20世纪90年代兴起于欧洲,并在抛弃物处理上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生产者职责延伸制度下,出产者有义务在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内承当环境保护职责。
设立准入条件
为落实回收责任,《政策》要求,电动汽车及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建立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络,在具有售后服务网点的地级行政区域至少指定一家服务网点(或委托其他具备回收条件的机构)负责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收集。鼓励多家企业通过委托代理或与回收企业、再生企业合作等形式,共建、共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络,降低回收成本,提高回收网络运行效率。
对于潜力巨大的动力电池回收市场,众多企业布局进入将成为必然。对此,《政策》也给出了准入条件。
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指定(或授权)的电动汽车售后服务商;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指定(或授权)的电池销售商或从事动力蓄电池换电(或租赁)的运营商;梯级利用企业或其指定(或授权)机构;具备动力蓄电池回收业务所需技术、设备、人员等相应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动力蓄电池再生利用企业。
记者了解到,目前已有多家上市公司布局该领域。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6月宣布,其 “废旧新能源汽车拆解及回收再利用”项目,已入选发改委2015年节能循环经济和能源节约重大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获得专项投资补助1000万元;天能集团表示,未来将加快动力锂电池、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废旧电池回收三大新兴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