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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5年07月20日 星期一

环保部加强核电厂址前期环保工作

坚决杜绝“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

《 中国能源报 》( 2015年07月20日   第 17 版)

  本报讯  环保部近日向中核集团、中广核集团及国家电投集团下发了《关于加强核电厂址保护和规范前期施工准备工作的通知》(环函[2015]164号)。

  《通知》称,随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结合当前核电发展实际情况,为保护环境,确保核电健康有序发展,就加强保护核电厂址和规范前期施工准备工作提出相关要求。

  《通知》指出,核电厂址是稀缺资源。各核电集团和地方政府应对核电厂址加强保护,避免厂址周围环境发生大的变化,影响未来厂址可接受性的评价工作;第二,核电项目建设应积极稳妥推进。各核电集团应按照国家核电发展的规划,有计划地安排新项目建设;要对所属厂址加强管控,坚决杜绝“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各核电集团应督促各核电项目业主单位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请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第三,核电建设要把握“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总方针。环保部将根据国家核电发展规划,并参考国家有关部门对于项目建设的意见,适时受理核电项目选址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于未开工的新核电厂址,在选址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前不得进行场地平整、通路通电通水等工作;对于已获得选址环评批复的厂址,可开展场地平整、通路通电通水等工作,但未经环保部同意不得进行核岛负挖;第四,请有关省、自治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应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行政区内核电厂址加强监督,加强厂址保护工作,凡发现违反法律和上述规定的情况,立即向环保部书面报告,核实后环保部将依法进行查处。

  环保部近年先后下发了《关于依法办理核电厂厂址选择审批手续的通知》(环函〔2003〕20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核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通知》(环函〔2006〕22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环函〔2009〕95号),明确提出对厂址前期环境保护的要求。 

  目前我国在运在建核电站均位于沿海地区,内陆核电在福岛核事故发生后一直备受争议而暂时搁浅。然而,随着我国能源结构调整和碳减排压力的加大,核电将进入规模化发展阶段。核电中长期规划曾提出,到2020年,我国核电在运在建总装机达到8800万千瓦。而业内预计,到2030年,我国核电装机达到1.5-2亿千瓦,而厂址需求将随之增加。

  据记者了解,经近30年的核电选址工作,我国已完成初步可行性研究,基本确定建厂条件成立的核电新厂址67个,可装机规模约达到2.8亿千瓦,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和中部经济发达等17个省份。2011年,国家能源局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国家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2020年)》。在组织完善规划过程中,能源局就核电厂址选址和布局开展了专题研究,在已选定厂址的基础上,根据区域电力市场需求,电价承受能力、厂址综合技术指标等,进一步对核电新厂址进行了复核和筛选,所列厂址主要考虑东部沿海和中部经济发达,一次能源相对匮乏的省份,其中广东省、福建、浙江、辽宁、广西、湖北、湖南、江西等省份厂址资源储备丰富。

  (朱学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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