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煤炭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运费扣减范围、洗选煤折算率、混合销售与混合洗选的计税方法等内容。并确定《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
明确诸多细节
根据国税总局办公厅相关人员的介绍,该《办法》主要涉及了四方面内容。
首先是明确了煤炭计税价格的合理确定方法。《办法》第九条就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及视同销售不能合理确定计税价格的情形,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组成计税价格及其他合理方法的顺序确定计税价格。
其次是明确了运费扣减范围等问题。《办法》第四条对运输费用的扣减凭据明确为发票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其他凭据。《办法》第三条明确应税煤炭的计税销售价格不包括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第三是明确了折算率的确定原则和计算公式。《办法》第五条规定了折算率确定的原则和计算公式,以有利于减少财税部门自由裁量权,规范执法,提高煤炭洗选率,促进煤炭清洁利用和环境保护。
最后是明确了混合销售与混合洗选的计税方法。《办法》第十二条对自采原煤与外购原煤进行混合后销售的计税方法进行了明确,《办法》第十三条对以自采原煤和外购原煤混合加工洗选煤销售的计税方法进行了明确。对于扣减凭证,《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扣减当期外购原煤或者洗选煤购进额的,应当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者海关报关单作为扣减凭证”。
此外,《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第十八条还就地税机关如何建立本地煤炭价格监控体系、加强风险管理、加强协税合作等方面做了规定和指引,以进一步做好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
据悉,自2014年12月1日煤炭资源税实施从价计征改革以来,税收征管运行平稳,征纳秩序良好,各项工作基本落实到位,实现了改革的预期目标。但也遇到一些亟待解释、细化或明确的实际问题。
山东省一位不愿具名的税收部门工作人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办法》对煤炭资源税的很多环节都做了详细说明,“之前很多细节我们处理起来都比较困难,现在算是‘有法可依’了。”上述人士说。
助力税改推进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税收研究室研究员许文在接受《中国能源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明确煤炭运费哪些要扣、哪些不扣是一个重要的内容。因为煤炭运费在煤炭价格中占很大比重。
在谈到洗选煤折算率问题时,许文表达了自己的疑惑:因为之前各地已经有自己的洗选煤折算率,但是现在《办法》又明确地给出了一个洗选率的折算公式。《办法》确定的公式与之前各地的公式如何协调将是一个新的问题。而对于《办法》中对“原煤或洗选煤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的解释,许文表示其他同类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对于部分企业谈到的税改之后负担偏重的问题,许文解释称,按照之前税改的初衷和目前公布的数据来看,煤炭行业整体的负担是较之前减轻了的。因为目前煤炭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好,盈利水平下降,所以对资源税的感受比较明显。
有业内专家认为,煤炭税的改革将极大缓解煤炭业生产的成本压力, 科学的计税方法可以提供清晰明确的法律依据,具体到各个生产环节,可以有利于减少财税部门自由裁量权,规范执法,提高煤炭洗选率,促进煤炭清洁利用和环境保护。
中国煤炭运销协会市场观察员李朝林在接受《中国能源报》记者采访时则认为,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确定之后,对不同的煤炭企业将产生不同的影响。一方面是煤种的差别,优质煤种相对于普通煤种将会缴纳更多的税;另一方面是地区的差别,煤炭高价区如江苏、安徽、山东等地的煤炭企业相对于边远地区的煤炭企业也会缴纳更多的税。
李朝林强调,过去,我国煤炭市场中的人为因素太多。目前,煤炭企业正处困境,政府部门的调控尤其应注重遵循市场规律,多发挥市场的作用,保证市场的平稳运行,尽量避免过去“黄金十年”似的“爆发”或者现在过于低迷的“水深火热”。
2014年9月29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2014年10月,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之后,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自己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