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凤琳报道 日前,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工信部联合下发《电力(燃煤发电企业)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电力评价体系》”),对燃煤发电企业清洁生产的评价体系提出详细要求。 据了解,《电力评价体系》除规定燃煤发电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外,还将清洁生产指标分为五类,即生产工艺及设备指标、资源和能源消耗指标、资源综合利用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和清洁生产管理指标。
据了解,《电力评价体系》是整合修编后的成果,其内容引用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16项文件中的条款,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比《火电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整合修编后的《电力评价体系》的适用范围更加详尽具体。
按照规定,《电力评价体系》适用于燃煤发电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燃煤发电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等资源能源消耗清洁生产管理需求,其他火力发电企业可参照执行。
而《火电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适用范围是,常规燃煤发电企业清洁生产评价,包括纯凝机组和供热机组两类,其它类型火电企业可参照执行。
对于评价指标的分类,整合修编后的评价体系延续了原《火电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做法,将其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种。
与《电力评价体系》同时下发的文件还有《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稀土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伴随着这些文件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第87号公告)、《火电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24号公告),环保部发布的《清洁生产标准造纸工业(漂白碱法蔗渣浆生产工艺)》(HJ/T317-2006)、《清洁生产标准造纸工业(漂白化学浆烧碱法麦草浆生产工艺)》(HJ/T339-2007)、《清洁生产标准造纸工业(硫酸盐化学木浆生产工艺)》(HJ/T340-2008)、《清洁生产标准造纸工业(废纸制浆)》(HJ 468-2009)同时停止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