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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5年03月30日 星期一

“9号文”指向电改三座“堡垒”

本报记者 傅玥雯 《 中国能源报 》( 2015年03月30日   第 01 版)

  被称为新电改方案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9号文”)近日正式下发。“9号文”指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要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开放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推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规范运行;继续深化对区域电网建设和适合我国国情的输配体制研究。与此同时,首个电改配套文件《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也于近期下发。

  据了解,国家发改委体改司、运行局、价格司,国家能源局法改司、市场监管司等部门正在制定售电放开试点、厘清交叉补贴、社会资本进入售电领域等方面的配套措施文件。

  “和国发(2002)5号文不同,‘5号文’是链式的体制改革模式,明确了链条节点,且第一步冲力最大,文件一出,各个主体都去寻求自己的‘位置’了。但存在改革驱动逐渐衰减,三鼓而竭的缺陷。而‘9号文’是盘式改革,与国企改革相一致,也是采用1+N模式,是从宏观-中观-微观,一环一环,逐层推进,起始动作看似不大,但只要抓住了线头,很有希望抽丝剥茧。”中电国际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冬容对记者说。

  “9号文”将“单独核定输配电价”放在了首要位置。输配电价逐步过渡到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分电压等级核定。电网企业要改变集电力输送、统购统销、调度交易为一体的状况,主要从事电网投资运行、电力传输配送,负责电网系统安全,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履行电力普遍服务义务。

  文件提出分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格由市场形成。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把输配电价与发售电价在形成机制上分开。深圳、蒙西之外,还会有若干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如同当年发电放开后的厂网分开,这次从售电放开起步,同时紧紧抓住电网运营模式和盈利模式改变的纲,最终促使若干年后实现‘网售分离’。”王冬容说。

  “9号文”还明确了由省级政府按年公布当地符合标准的发电企业和售电主体目录,进入目录的发电企业、售电主体和用户可自愿到交易机构注册成为市场主体。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广东工商局企业登记信息,3月24日,深圳市深电能售电有限公司正式获得工商执照,成为首家民营售电公司,其法人代表江克宜此前供职于深圳供电局。江克宜表示,目前深圳已有多家公司新增售电业务,正等待国家下发售电业务牌照。

  对此,“9号文”也明确指出,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资本投资、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或微网系统、供水气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等都可成为售电主体进入售电市场。

  去年5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发电运行调节管理的指导意见》,加强电量计划运行管理和年度购售电合同执行,被认为是“市场精神”过于原则性而缺少具体的措施,“缩小发电计划比例”也未明确具体数值和时限。“9号文”则列出“有序缩减发用电计划”,直接交易的电量和容量不再纳入发用电计划。新增工业用户和新核准的发电机组电量要尽快实现以市场交易为主,政府保留必要的公益性调节性发用电计划。

  “项目审批、价格管制、计划电量是电改的三座‘堡垒’,也是电改的线头所在。‘9号文’中皆有涉及,正是抓住了线头。目前看来,价格环节冲在前线,下一步关键在于市场搭建,组建运营交易机构可以有很多种理解,如果实施饱满,大有可为。”王冬容认为。(相关评论见5、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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