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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5年03月09日 星期一

“雾霾”下的能源综合治理之道

张树伟 《 中国能源报 》( 2015年03月09日   第 06 版)

  习惯上,当面临某种问题、探究解决方案时,人们通常倾向于寻找单一性、决定性的因素,以更有效率地解决问题。当下,面临“雾霾”带来的负面影响,这种思维方式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因为造成“雾霾”的原因如此之多,没有任何一种污染物起决定性作用,但是却都是重要 “祸端”。此种情况下,“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是迅速与自然的反应。

  从完全技术的角度,减少燃煤污染存在多种途径与技术。如果能在末端实现各种污染物的零排放,那么煤炭从整体上就是“零排放绿色能源了”。事实上,煤炭清洁化利用一直是解决“脏”煤炭问题的途径,也存在着从煤炭洗选、加工到转化的众多技术路线,包括煤多联产、煤化工中提高排放标准等。如果从减少煤炭使用的角度,提高煤炭利用效率(比如采用更先进的IGCC代替传统亚临界机组),降低使用煤炭的活动水平(比如以分布式供暖代替集中供暖,关停钢铁产能以减少焦炭需求),进行燃料替代(用天然气代替煤炭)等,可有的选择就更多了。所有这些途径与技术如果采用,简单直接的说,对于减缓雾霾都将是有效的。

  那么,问题的关键是:从哪个角度,哪种技术入手是最合适的,需要一个共同的思维方式。

  要实现既定的减排目标,在有多种选择的情况下,成本最小的减排方案显然应是政策与行动最优先的着力点。那么,就雾霾问题而言,煤炭的散烧取暖被普遍认为是减排成本最低,因为其排放强度可能是大型电厂的上百倍到几千倍。但有些技术的比较,结论就不是那么确定,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价格信号的传导还很不顺畅,不同部门、不同地区面临着太多“特定”的价格体系,还需要细致的经济分析。

  对于实现政策目标的政策工具,我国习惯上采用“命令—控制”型的治理模式,主要为目标的逐层分解考核,对政策目标与政策工具的区分需要并不强烈。但是,随着市场体系的建立,“目标的分解与考核”的效果越来越差,而且与“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干预的目标相矛盾。

  此外,传统上,政府可以采用的产业政策工具有两大类,即税收政策与财政政策,也就是通过“税”与“补贴”的方式去改变市场的价格信号,从而对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产生政府期望方向的引导,以最终实现目标。“排放—贸易”体系对排放总量进行了限制,理论上具有与相应排放税政策相同的政策效果。典型的例子比如电力短期竞价市场。市场价格的形成,在于各发电厂商基于自身的可变成本报价,最终满足需求的“边际厂商”的报价形成市场价格,而其他厂商获得相应的“租金”。在一般情况下,天然气的价格要远大于煤炭,因此天然气发电相比煤电厂具有更大的可能成为“边际厂商”,无法获得较大的市场份额与利用率。但是,煤电厂的排放较天然气电厂大,这一结果将无疑会增大环境的负担。如果这一结果是政府决策者所不期望的,那么通过加征碳税,在一个足够高的水平下,煤电厂与天然气电厂的这种排序就有可能倒转,以实现决策者降低污染物排放的正常目标。

  这是欧盟建立碳交易市场,以促进能源转型的理论与政策背景。但是,现实的发展超出了政策设计者的预期,经济增长的乏力、导致了非常低的碳价格水平,对实现目标的支撑力度太小。

  对我国而言,目前的主要改革关键是建立整体价格机制。我国的能源价格大部分仍处于政府审批控制的阶段,价格在一定程度上更像是一种政策工具,用来实现政策目标。未来则需要更有效地区分机制与手段。二者如果不加以区分,一方面,有可能将价格手段等同于价格机制,比如针对高耗能产业的所谓“惩罚性电价”,机制的建立无从谈起,而且在“审批”框子里面打转的“价格手段”,自由裁量权巨大,极易导致腐败与寻租,手段获得的“收益”如何支配,也是一个巨大的问题;另一方面,不区分机制与手段,容易将价格的手段式调整等同于价格改革,与真正的改革——建立整体价格机制无甚关联。没有机制的建立,价格的分门别类的调整(如高耗能产业建立阶梯电价)会使得价格体系进一步复杂化、破碎化,破坏统一市场的发展,完全与改革的方向背道而驰。

  “抓手”型政策在大部分情况下不会是好政策。比如目前部分地区对煤炭利用基础设施(电厂、钢厂)采取的直接关停、限制政策。其必然不会是成本最低的。更关键是,这些限制只发生在一些地区与少数几个部门,这会严重削弱甚至抵销政策的作用,会将这部分煤炭使用直接(比如异地建厂)或者间接(削煤降低了整体的煤炭价格,造成了其他地区用煤的反弹)发生在其他地区,整体上是否能达到节能减排的效果,值得怀疑。全局性的,覆盖所有经济部门的政策与措施是保证政策目标实现所必须的。

  要建立政策推出前的评估机制。可以包括:政策的目标是什么?政策工具是否有效?是否有实现目标成本更低的解决方案?以及政策工具是否具有足够的灵活性,面临环境变化是否可以有效调整?

  总之,雾霾的产生是个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解决方案必然需要照顾到多个政策目标,使用多种政策工具。只有明确了目标、工具以及二者的联系,关于雾霾治理的讨论才能在同一个平台上,实现一个共同的综合治理之道。

  (作者系卓尔德(北京)环境研究与咨询首席能源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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